评论:网络分享应以尊重版权为前提

2011-06-15来源 : 互联网

部分作家与**公司的谈判日前破裂。**文库声称自身是免费分享平台,**承认侵权事实。声讨**的作家群体快速扩大,韩寒连发谴责性质的博文。**本能地展开**行动,回应说让作家提供作品全文,以便配合他们的版权作品DNA识别技术。作家们讥讽该方案为“保护费模式”。**昨日再发声明,对伤害作家感情表示道歉,****清理未获版权方授权的文档。

**公司的态度有所软化,但在*基本的是否侵权问题上绝不退让。这一方面说明随着越来越多的作家加入**队伍,**感到了道义上的压力;但另一方面也显示,即使如此,**仍在观望舆情,避免留下侵权口实而招致对方的法律攻击。这种首鼠两端的做法将本次版权之争带入更加复杂的境地。然而对网民及诸多看客而言,实有必要澄清误解,取法文明之举。

作家们已经尴尬地发现,当他们在维权时受到了相当大的负面评判。有人说他们是为了赚钱而罔顾传播义务,更有议论将他们污名化为炒作来抨击,更多的人则对互联网环境下的著作权不以为然。总的来说,这么多立场都将所谓网络特性作为版权豁免的前提条件。这也是**公司自辩的理由。在这种不问是非的舆情支持下,含糊的版权公平意识与商业机构的精心谋划混淆了。

所有的争论都认识到存在著作权这个大前提,分歧集中在什么情况下才能允许版权的豁免。除了著作权法中五十年的时效,在实际操作方面,情势大多是不明不白。一来是因为版权法规不够细致,致使依法保护版权面临困难;二来是由于大公司、尤其是互联网大公司的长期经营,能恪守法规的判例少之又少,司法申诉有障碍;三来,侵犯著作权有着强大的民意基础。

既维护创作者权益,也保持资讯流通,商业机构有责任保持两者平衡,在技术上也非不可能实现。谷歌公司已有文明的商业模式,就是先与作家商谈取得授权,用户检索先是出现目录和概览,若继续下载将会收费,并与版权人分成。**文库以互联网的避风港原则绕过这些,有意识地嫁接侵权有理的民意基础,实质上维护的是变异的网民利益,掩盖的是管理缺陷。

**文库可以说是平台,就好像复制影碟的生产线也是技术平台一样。问题在于,即使以技术中立原则来为自己辩护,能够辩护的范围也仅限于技术本身。法律追究侵权不会问罪生产线或者所谓平台,而是要针对提供并管理技术的公司,比如是否得到著作权人的授权,是否属于合理使用。这里的逻辑不难明白,可无论是轻慢对待作家申诉,还是群氓掀起非难之议,都颇值得深思。

编织各种名目去责骂维权作家是容易的,可也是不成熟及不负责任的。只有真正地维护创作者的权益,并且读者也能从“盗版有理”的道德虚无中挣脱出来,才能令创作与分享相互扶助,日益旺盛。如何对待作家与**公司的争端,大众应有文明取态。否则,整个网络版权领域就会粗鄙化,日渐凋零也在所难免。遏制网络版权的下流化趋势,特别依赖用户有文明认知。

作家有生存模式,商业公司有营利模式,用户也有汲取资讯和思想的模式。理想状态是彼此珍重,前提就是认同且尊重版权,这样才会衍生出互惠、有教养的互联网分享模式。假如一种模式要求生存,却以另外一种模式的死亡为代价,那将是莫大的悲哀。作家挑战网络公司,重申权利法案,大众有责任把握这次机会,合力把事态推向文明解决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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