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建中操纵市场赔偿案今开庭

2011-07-25来源 : 互联网

7月24日从投资者王某代理律师张远忠处获悉,汪建中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案将于7月25日下午1点45分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开庭。作为迄今为止被***罚没金额*高的自然人,同时也是中国*例操纵市场赔偿案的被告,“股市黑嘴”汪建中的一举一动都颇受市场关注。

股民索赔10万余元

据了解,汪建中曾任北京*放投资的控股股东、执行董事、经理。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5月29日在*放投资任职期间,汪建中通过自己公司网站及其他门户网站、众多财经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名为“**报告”的咨询报告。**了包括工商银行、交大博通、****在内的38只股票和权证。而在咨询报告发布前,汪建中利用其实际控制的账户先行买入将要在咨询报告中**的证券,然后在咨询报告向社会公众发布,在散户大量买进时再悄悄卖出该证券由此获利,中国***由此认定汪建中实施了操纵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并依据证券法第七十七条**款第(四)项“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的规定,于2008年10月23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25亿元人民币,并处罚款1.25亿元。此后,汪建中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的原告王某,便是在2007年至2008年,误信北京*放公司发布的“实战**报告”等一系列证券投资咨询报告,分别多次买入中信银行 (601998)、中国石化(600028)和万科A (000002)等股票,共造成10万多元的亏损。因此王某本次的诉讼请求就是要求赔偿损失。

王某代理律师张远忠还告诉记者,除王某外,“还有10多位因汪建中操纵市场造成损失的股民找到我代理索赔。”

此前,因需要对北京*放公司进行公告送达,股民诉汪建中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案开庭日期由5月11日推迟至7月25日。

狱中手写三点答辩意见

由于开庭在即,王某的代理律师张远忠也在不久前从**拿到了汪建中的答辩意见,“内容全为手写体。估计是汪建中本人在狱中书写并由律师代交。”

在张远忠提供的汪建中书面答辩状中记者看到,其内容主要有三点:

*先是原告证据中对中国***认定北京*放和他操纵中国石化、中信银行、万科三只股票的时间与中国***真正认定北京*放和他操纵中国石化、中信银行、万科三只股票的时间不符。

第二是北京*放是中国***批准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除去***认定操纵的38只股票、55次外,北京*放其他时间**的股票均为合法业务,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答辩状*后,汪建中表示原告出示的证据无法证明他交易的这三只股票与北京*放**报告有直接因果关系。

而对于汪建中书面答辩状中提出的辩护内容,张远忠认为理由并不充分。

汪建中答辩状表示,原告证据中的时间认定与中国***认定其操纵中国石化、中信银行、万科三只股票的时间不相符。对此,张远忠认为,中国***当初认定汪操纵市场的时间为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5月29日,并没有给出汪操纵上述三只股票具体的时间段,因此,如果要证明汪在答辩状中阐述的理由,就需要其自己拿出时间证据。

而此前,对于汪建中是否构成民事侵权以及如何确认民事损失,也在法律界引发了争议。

代理汪建中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高子程律师就曾表示,此案根本不符合立案标准,**不应该立案。

知名维权律师宋一欣则认为,“汪建中案”是**例被***认定“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的案件,而现行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其他手段操纵市场的具体内容。

张远忠也表示,“目前确实还没有对‘其他手段操纵市场’行为的司法解释。”而一般在实践中,只有有司法解释,**才会受理相关诉讼。但他同时表示,既然**已经立案受理,相信其会向*高**申请司法解释,毕竟这是**例“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的案件,有很大的示范意义。并且本案中对于汪建中的赔偿要求,在《侵权法》中也可以找到相关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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