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哥被出租公司违法收取保证金数亿元

2011-07-27来源 : 互联网

“我还等着那两万块*,拿回来好住院呢!”已经50多岁、头发花白的陈喜莲抱着怀中装满“车辆价值**金”单据等证据材料的红布袋,倔强地说。

陈喜莲夫妇都是北京万泉源出租车公司的司机。2008年合同到期车辆上交后,公司却扣着他们押在公司的两万多元“车辆价值**金”和4000多元莫名其妙的“修理费”。

陈喜莲现患心脏间歇、糖尿病等症,老两口眼巴巴地等着这笔*用来看病,每次去公司讨要都无功而返。后来,终于在公益律师的帮助下踏上了劳动**之路。而此时,他们才发现,有不少司机和他们一样,在向公司讨要“车辆价值**金”和社保。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出租车“**金”由明转暗

在《劳动合同法》**前,北京各出租车公司大多要求司机缴纳1万元左右的风险抵押金,或称“车辆价值**金”。

陈喜莲向记者出示了2001年她和丈夫给公司缴纳“车辆价值**金”的收据,上面清楚地写着“车辆价值**金1万元”。

“出租车公司收取‘风险抵押金’这一行为**是违法的!”中国法律**中心网法律顾问、义务代理众多出租车司机**案件的沃兴伟律师对记者说。

1995年原劳动部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金(物)或抵押金(物)。”

2008年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第9条更是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出租车司机都属于中下层收入者,1万多元对他们来说是很大一笔*。“但不交没办法,这是各公司的惯例,要想入这一行就得交。”陈喜莲说。司机们对这一师出无名的抵押金很不满。“出租车是司机的劳动工具,公司不应以提供劳动工具为由收取风险抵押金,这在无形中给劳动者设了一道门槛,阻碍了劳动者就业。”据了解,自1998年起,王学永等出租车司机认为收取风险抵押金涉嫌违法,坚持向北京市运管部门申请取消风险抵押金。

“的哥”的多年上书,终于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得偿夙愿。2008年4月,北京市**规定,今后本市出租汽车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再向出租汽车驾驶员收取风险抵押金,已收取抵押金的,应在双方解除合同后退回。

但司机们高兴了没几天,就发现各公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改明收为暗收。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司机师傅和双班倒的同事两人共交了1.5万元“抵押金”,而这次公司甚至没有为他们开具任何收据、单据。“虽然国家规定这个*不能收,可是现在哪家出租车公司不是变着法子收我们的抵押金?你想开车,就没办法。”刘永江说。

还有的公司不以“车辆价值**金”的名义,称向司机“集资”,交车、续合同都得集资。据众多司机反映,这种违法情况在北京大大小小的出租车公司中较为普遍。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农民工司机王师傅说,去年因为实在没有*交集资,万泉源就不给他车开。“我足足在家里等了9个月!没有工作就等着车开,就跟失业一样!”最后他只能去了别的公司。

“公司就跟我们说,你不是想上我这儿来开车吗,那这车不能白使啊,公司要买新车,你个人也得出一点儿作贡献吧?出了一两万、三万的司机多的是,我知道最多的出了7万元。”王师傅说。

出租车公司承诺出高利率,吸引司机出*,但利息通常无法兑现。“当时告诉我们说比存银行强,很多司机动了心,但实际上该退还*时老有人退不了。只得天天和队长玩命,紧追不让他走。”王师傅说。

上亿元的**金哪去了

据中国人民政协北京市委员会的《关于缓解北京市交通拥堵的对策探讨——出租车管理的建议》,2007年,北京市出租车保有量已达到6.73万辆。由于北京出租车行业采用的多为双班制,一般是两个司机共同用一辆出租车。由此推算,出租车公司违法收取了数亿元人民币。

“这些*都到哪儿去了?”沃兴伟说。

沃兴伟告诉记者,现在被侵害权利的司机成千上万,但是敢站出来维护自己权益的很少。目前,沃兴伟作为12名出租车司机的代理律师,已经就北京万泉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违法收取出租车司机风险抵押金一案,提起劳动仲裁。

沃兴伟告诉记者,目前他代理的出租车司机**案大多得到了法院和劳动仲裁的支持,公司也没有再上诉,接下来就看执行了。“现在出租车公司肯定不会主动退还所有司机的这一大笔**金。但这是正当权利,只要司机积极去主张争取,基本是可以拿回的。”沃兴伟说。

出租车公司的“霸王条款”

司机们还向记者反映,许多公司克扣国家给司机的燃油费补助,但都苦于没有证据。还有一些公司克扣司机们的工资,由于司机们签订了合同就被公司收回去,现在讨薪想证明自己的劳动关系都有困难。陈喜莲等人在2005年与万泉源公司签订合同后,公司以总经理签字为由收回了合同。“我每次见到那经理都要向他要合同,现在他一见到我就躲。”陈喜莲说。

公司在与司机签订合同时,常常有很多“霸王条款”。如在劳动合同上写明“修车费用承包者自负”,这实际上也是违反有关条例的。根据2007年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局联合颁布的《北京市出租汽车企业内部营运任务单车承包经营会计核算办法(试行)》,出租车承包费已经包含了十多项费用,其中包括修车费。

“遇到这种情况,肯定应该按法律走,而不应该按照不合法的合同条款。比如我签了一个合同声明放弃一切社保,但这违反国家法规,因此这样的合同条款实际上就是无效的。”沃兴伟律师说。

在陈喜莲的讨薪单里,还有一笔奇怪的“修理费”。“在我合同到期、公司要收回车的时候,他们要我交4000元,说是修理费。”当时陈喜莲自己花2000多元刚把车修换一新,对交车时还要交翻番的“修理费”实在是无法理解。“如果我不交这个*,公司就不收车,他不收,我每个月还得交7150元的份*。公司就是这样来卡我们。”

因此,和遭遇同样难局的众多司机一样,陈喜莲交了这份荒唐无稽的“修理费”。而刘永江和谢维东,他们交了4800元“修理费”,连收款单据都没拿到。

目前广大北京司机都默默地缴纳着修理费。“一是广大司机师傅不明白法律,稀里糊涂签了合同;二是公司占据强势地位,如果你劳动者想来他这儿开车,就得照他单方制定的要求签。”沃兴伟律师说。

而出租车公司逃避司机社保的问题也令人堪忧。以刘永江为例,他在万泉源2001年到2005年两次订立合同,公司竟然任何社会保险都没给上,到2006年1月才给上了大病的保险,连工伤意外险都没有。目前像他这样状况的司机不在少数,但他们跑了无数次劳动仲裁机构,地方还是拒不受理。

出租车应像公交一样成立公司

2月17日,交通运输部体制改革法规司立法处处长魏东说,目前出租车和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领域的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会逐步显现,如怎样规范出租车管理的市场准入与退出、经营权的转让、经营者组织模式等。交通运输部正在积极开展调研,推进出租车立法工作。

国务院2009年立法工作计划已明确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起草《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将制定包括出租车方面的体制规范。

沃兴伟认为,我国原来一直没有把出租车作为公共交通行业,是自负盈亏的模式,和地铁、公交车公司系统**不同。但是今非昔比,出租车已普及成为老百姓的公共代步工具之一。同时,出租车司机的队伍也在不断膨胀,形成“僧多粥少”的局面,这使公司占据了强势地位。

“我跟很多司机师傅了解,现在出租车的承包金‘份儿*’为什么会涨?就是因为出租车司机门槛不高,众多失业青年农民不了解行业黑幕,还是蜂拥而来。司机你不想涨份儿*?那你走人,我这里司机多得是。”沃兴伟说。

“过去自负盈亏,没有太重视出租车司机作为劳动者的利益,既然出租车行业的发展已经随着时代改变,那么,行业的管理机制、法制状况是否也应当与时俱进了?我建议应像其他公共交通系统一样成立公司,这样才能正当维护出租车司机作为劳动者的利益,也让广大出租车司机尝到改革的甜头。”沃兴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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