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督促检查工作管理办法第二章

2011-07-27来源 : 互联网

第二章 督促检查工作范围

第六条 ****、***文件作出的需要农业部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办公厅、***办公厅交办的督促检查任务。

第七条 ****、*****同志明确要求农业部办理并报告办理结果的批示件,或批请农业部负责同志阅、参阅、阅酌、研究、考虑,但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批示件。

第八条 全国农业工作会议、全国农业厅局长座谈会、农业部党组会议、常务会议、专题会议等重要会议和农业部文件作出的需要督办落实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

第九条 部**同志的重要批示件和明确要求报告办理结果的批示件,以及交办的其他督促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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