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督促检查工作管理办法第三章

2011-07-27来源 : 互联网

第三章 督促检查工作责任

第十条 办公厅负责农业部督促检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推进,按照“三定”方案规定和部**要求,对督促检查事项进行立项、交办、检查和督办,负责贯彻落实情况的汇总、报告、通报。办公厅督查保密处承担具体落实工作。

第十一条 机关各司局、**各单位负责承办督促检查事项的组织实施并反馈贯彻落实情况。主要负责同志是督促检查工作的**责任人,明确一名负责同志分管督促检查工作。综合处、办公室负责本司局、本单位督促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明确一名处级干部作为督促检查工作的联络员,指定专人具体负责督促检查事项的登记、督促、检查、报告等工作。有关业务处室具体承担督促检查任务的贯彻落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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