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二章(五)

2011-07-27来源 : 互联网

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第三十二条 发行人应详细披露公司改制重组及设立情况,主要包括:

(一)设立方式;

(二)发起人;

(三)发行人改制设立之前,主要发起人拥有的主要资产和从事的主要业务;

(四)发行人成立时拥有的主要资产和从事的主要业务;

(五)发行人成立之后,主要发起人拥有的主要资产和从事的主要业务;

(六)改制前原企业的业务流程、改制后发行人的业务流程,以及原企业和发行人业务流程之间的联系;

(七)发行人成立以来,在生产经营方面与主要发起人的关联关系及演变情况;

(八)发起人出资资产的产权变更手续办理情况。

发行人应详细披露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方面的分开情况,说明是否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及面向市场*立经营的能力。

第三十三条 发行人应详细披露设立以来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况,包括其具体内容、所履行的法定程序以及对发行人业务、管理层、实际控制人及经营业绩的影响。

第三十四条 发行人应采用方框图或其他有效形式,全面披露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发行人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其他有重要影响的关联方。

第三十五条 发行人应简要披露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情况,主要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股东构成及控制情况、主营业务、*近一年及一期末的总资产、净资产、*近一年及一期的净利润,并标明有关财务数据是否经过审计及审计机构名称。

第三十六条 发行人应披露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

(一)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法人的,应披露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股东构成、主营业务、*近一年及一期末的总资产、净资产、*近一年及一期的净利润,并标明有关财务数据是否经过审计及审计机构名称;为自然人的,则应披露国籍、是否拥有**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

(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情况,主要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主营业务、*近一年及一期末的总资产、净资产、*近一年及一期的净利润,并标明这些数据是否经过审计及审计机构名称;

(三)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是否存在质押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

实际控制人应披露至*终的国有控股主体或自然人。

第三十七条 发行人应披露有关股本的情况,主要包括:

(一)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本、本次发行的股份,以及本次发行的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

(二)**名股东;

(三)**名自然人股东及其在发行人处担任的职务;

(四)发行人股本有国有股份或外资股份的,应根据有关主管部门对股份设置的批复文件披露相应的股东名称、持股数量、持股比例。涉及国有股的,应在国有股东之后标注'ss'(state-owned shareholder的缩写),并披露前述标识的依据及标识的含义;

(五)*近一年发行人新增股东的持股数量及变化情况、取得股份的时间、价格和定价依据。属于战略投资者的,应予注明并说明具体的战略关系。

新增股东为法人的,应披露其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应披露国籍、拥有**境外居留权情况(如有)、身份证号码;

(六)本次发行前各股东间的关联关系及关联股东的各自持股比例;

(七)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股份的**。

第三十八条 发行人曾存在工会持股、职工持股会持股、信托持股、委托持股或股东数量超过二百人的,应详细披露有关股份的形成原因及演变情况。进行过清理的,应当说明是否存在潜在问题和风险隐患,以及有关责任的承担主体等。

第三十九条 发行人应简要披露员工及其社会**情况,主要包括:

(一)员工人数及变化情况;

(二)员工专业结构;

(三)员工受教育程度;

(四)员工年龄分布;

(五)发行人执行社会**制度、住房公积金缴纳、医疗制度等情况。

第四十条 发行人应披露实际控制人、持有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以及作为股东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作出的重要**及其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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