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身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四章

2011-07-27来源 : 互联网

第四章  **服务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全民健身事业经费作为专项支出列入本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

留归体育部门使用的各级体育彩票公益金用于发展全民健身事业的比例不得低于60%。

第三十二条  国家实行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

社会体育指导员在全民健身活动中宣传科学健身知识、传授健身技能、指导健身活动,并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相应技术等级称号。

第三十三条  在全民健身场所或全民健身活动中从事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直接关系人身安全的体育项目健身指导、救助等工作的人员,应当通过相应职业资格鉴定,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具体管理办法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国民体质监测制度,定期开展国民体质监测,向社会公布国民体质状况,发布研究报告,并将监测结果纳入社会统计指标。

国家提倡公民自愿进行体质测定,了解体质状况,科学评价锻炼效果。

第三十五条  国家实行全民健身现状调查制度,定期对全国全民健身活动的现状进行调查、分析,并将研究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国家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教育等有关部门有计划、有组织地施行。

第三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全民健身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科学的健身方法。

第三十八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媒体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全民健身活动的宣传,普及健身知识。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及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全民健身信息化建设,为从事全民健身服务的单位、个人及健身活动参加者提供信息服务。

第四十条  国家支持全民健身工作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推进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的**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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