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第四章

2011-07-27来源 : 互联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产品**目录、淘汰产品目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现高耗能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有关单位予以改正。

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效果的信息收集,定期统计分析,及时向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送,并将相关工作信息纳入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体系。

第三十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省、自*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高耗能特种设备能效状况。

第三十一条 从事高耗能特种设备能效测试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依法进行高耗能特种设备能效测试工作。

第三十二条 从事高耗能特种设备能效测试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能效测试结果的准确性、公正性和可溯源性,对测试结果负责。

第三十三条 从事高耗能特种设备能效测试的检验检测机构,发现在用高耗能特种设备能耗严重超标的,应当及时告知使用单位,并报告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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