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发布《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2011-07-27来源 : 互联网

昨天,国家质检总局在其官方网站发布《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按照新规,如果当事人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未及时报告事故,致使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将承担全部责任。

该规定中明确,所有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和检验检测活动中发生的事故,存在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接受调查或者**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料;阻挠、干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行为的,由质监部门处以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生特种设备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时,不但依照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和处分,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生事故时,事故调查组将根据事故的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判定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调查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结束。特殊情况下,经负责组织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事故调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长不超过60日。当事人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未及时报告事故等,致使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事故调查中发现**犯罪的,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有关部门通报事故发生地人民**,将有关材料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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