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治理管理办法第五章

2011-07-27来源 : 互联网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 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的个体工商户的限期*理,依据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生效】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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