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一章

2011-07-27来源 : 互联网

**章 总 则

**条 为规范*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令第61号)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按本准则编制招股说明书,作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申请*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必备法律文件,并按本准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三条 本准则的规定是对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低要求。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第四条 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发行人确实不适用的,发行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作适当调整,但应在申报时作书面说明。

第五条 发行人有充分依据证明本准则要求披露的某些信息涉及****、商业秘密及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发行人可向中国***申请豁免按本准则披露。

第六条 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发行人可采用相互引征的方法,对各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以避免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

第七条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所有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

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后,在中国***核准前,发生应予披露事项的,应向中国***书面说明情况,并及时修改招股说明书。

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经中国***核准后,发生应予披露事项的,应向中国***书面说明情况,并经中国***同意后相应修改招股说明书。

第八条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财务会计资料应有充分的依据,所引用的发行人的财务报表、盈利预测报告(如有)应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审核。

第九条 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显要位置提示创业板投资风险,作如下声明: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第十条 发行人应针对实际情况在招股说明书*页作'重大事项提示',提醒投资者需特别关注的公司风险及其他重要事项,并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一章的全部内容。

第十一条 发行人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准确引用有关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或报告。

第十二条 发行人下属企业的资产规模、收入或利润对发行人有重大影响的,应参照本准则的规定披露该下属企业的相关信息。

特定行业的发行人,除执行本准则的规定外,还应执行中国***关于该行业信息披露的特别规定。

第十三条 招股说明书应符合下列一般要求:

(一)引用的数据应有充分、客观的依据,并注明资料来源;

(二)引用的数字应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应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或万元为单位;

(三)招股说明书应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尽量采用图表或其他较为直观的方式进行披露,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的词句。

第十四条 发行人应在中国***指定网站披露招股说明书及其附件,并同时在中国***指定报刊上作*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提示性公告:'本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已获中国***核准,招股说明书及附件披露于中国***指定网站(www.xxxx.xxx)和公司网站(www.xxxx.xxx),并置备于本公司、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其他承销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

提示性公告还应当载有下列内容:

(一)发行股票的类型;

(二)发行股数;

(三)每股面值;

(四)发行方式与发行对象;

(五)承销方式;

(六)预计发行日期;

(七)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的联系地址及联系电话。

第十五条 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披露后10日内,将正式印刷的招股说明书全文文本一式五份,分别报送中国***及其在发行人注册地的派出机构。

联系电话:023-62873158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金开大道68号3幢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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