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总则
**条 根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和《农业机械部级**鉴定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完善农业机械部级**鉴定工作程序,落实统一受理申请、统一鉴定大纲、统一收费标准、统筹安排任务、统一发放证书标志的工作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通过部级鉴定能力认定的农机鉴定机构所承担的部级**鉴定项目的实施。
第三条 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以下称总站)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负责部级**鉴定申请的受理、项目任务的安排和组织实施、项目材料的审查和报批,以及**鉴定证书标志的发放工作。
第四条 各部级鉴定专业站和已通过部级能力认定的省(区、市)农机鉴定站(以下称项目承担单位)积极承担总站分配的部级**鉴定项目任务,依据相关部级**鉴定大纲实施鉴定工作,并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要求做***材料的整理、上报和归档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