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实施细则第五章

2011-07-27来源 : 互联网

第五章 证书和标志发放

第十九条 申请企业于公告后10个工作日内向总站项目管理部门领取农业机械部级**鉴定证书,并定购专用标志。

第二十条 已获得部级**鉴定证书的申请企业在该证书有效期内,按照《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要求变更证书信息并换发新证的,应填写《农业机械部级**鉴定证书变更申请表》(见附表8),同信息变更证明材料一起报送总站。

第二十一条 总站负责证书变更申请的受理审查、立项及实施。

第二十二条 总站项目管理部门根据经站**审核后的证书变更项目材料,编制部级**鉴定换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目录,行文上报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审批。

第二十三条 对经批准更换部级**鉴定证书的产品和企业,总站参照《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做好公告工作。

第二十四条 变更后的证书应同时注明变更前的相关内容及换证日期,原证书编号及有效期不变。

第二十五条 已获得部级**鉴定证书的申请企业在该证书有效期内,因产品结构、型式或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申请变更证书信息并换发新证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 总站已受理的证书变更申请,在证书变更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其产品结构、型式或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不予变更证书信息。

第二十七条 对已获得部级**鉴定证书的产品和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现有《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批准,对其证书予以收回、注销,并予公告。

联系电话:023-62873158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金开大道68号3幢22-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渝B2-20120016 渝ICP备11000776号-1 北京动力在线为本站提供CDN加速服务

Copyright©2004-2021 3158.CN. All Rights Reserved 重庆叁壹伍捌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3158招商加盟网友情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