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公开范围和时限
第七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机关主办司局要主动公开:
(一)反映国家烟草专卖局及各司局基本情况的**信息,包括职能、机构、办公地点、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等;
(二) 国家烟草专卖局制订的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三)国家烟草专卖局**集中采购和招投标有关情况;
(四)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以及其他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
(五)国家烟草专卖局**干部的人事任免信息,以及机关工作人员招考、录用情况;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家烟草专卖局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应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开办负责接收。
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九条 机关各司局在公开**信息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机关各司局对拟公开的**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要报有关主管部门或国家烟草专卖局保密办确定。
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开办对机关各司局公开**信息前的保密审查情况进行程序性审查。
第十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
(二)涉及商业秘密;
(三)涉及个人隐私;
(四)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相关机关司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经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开办批准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由机关主办司局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开办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不能当场答复的,要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延长答复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