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监督和考核
第二十三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开办负责建立健全国家烟草专卖局**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国家烟草专卖局**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违反国家烟草专卖局**信息公开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开办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其责任。
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开办定期对机关各司局**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信息公开的组织**、公开内容、公开时限、公开方式和范围、公开效果等。考核结果报政务公开**小组。
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家烟草专卖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投诉和举报,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开办负责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机关各司局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开办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开办负责编制国家烟草专卖局**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于每年的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信息公开年度报告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的情况;
(三)**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费用情况;
(四)因**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国家烟草专卖局**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与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