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补贴范围:在2009年6月1日-2010年5月31日期间,将符合下列条件的汽车交售给上海机动车回收服务中心拆解,且在本市换购新车的(报废汽车的车主名称与换购新车车主名称应一致):
(一)使用不到8年的老旧微型载货车,老旧中型出租载客车;
(二)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轻型载货车;
(三) 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型载客车(不含出租车);
(四)与《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表》(详见附件1)中规定的使用年限相比,提前报废的各类“黄标车”。
“黄标车”可登录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网站查询,网站地址:www.sepb.gov.cn。
使用年计算的起始和终止日期分别为车辆初次登记日期和注销日期。
第六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车主只能选择申请一种补贴:
(一)既符合第五条第四项、又符合第五条**至第三项规定条件之一的;
(二)既符合第五条第三项或第四项,又符合2009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车辆补贴范围及补贴标准公告(财政部 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详见附件2)规定条件的。
第七条 提前报废“黄标车”并换购新车,新车已享受1.6升及以下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政策的,**享受补贴。
第八条 符合第五条规定提前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车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一)报废老旧汽车的补贴标准:
1、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2、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3、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4、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二)报废“黄标车”的补贴标准:
1、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2、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3、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4、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5、报废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6、报废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3000元;
7、报废轿车、重型载货车、大型载客车、专项作业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第九条 既符合本细则补贴规定条件,又符合《上海市鼓励老旧汽车淘汰更新补贴暂行办法》(沪府办发(2009)17号)补贴条件的,可分别按照两个文件的具体规定同时提出补贴申请,并享受国家和地方的补贴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