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 为了**2008年12月27日公布的《全国人民****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的决定》的施行,依照立法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修改前的**法的规定适用于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前(不含该日,下同)的**申请以及根据该**申请授予的**权;修改后的**法的规定适用于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含该日,下同)的**申请以及根据该**申请授予的**权;但本办法以下各条对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前的**申请以及根据该申请授予的**权的特殊规定除外。
前款所述申请日的含义依照**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理解。
第三条 2009年10月1日以后请求给予实施**的强制许可的,适用修改后的**法第六章的规定。
第四条 管理**工作的部门对发生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的涉嫌侵犯**权行为进行处理的,适用修改后的**法第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
第五条 管理**工作的部门对发生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的涉嫌假冒**行为进行查处的,适用修改后的**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第六条 **权人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标明**标识的,适用修改后的**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第七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委托或者变更**代理机构的,适用修改后的**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