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的韩资企业喜买得关门引爆追债诉讼

2011-07-27来源 : 互联网

2007年以来部分突然撤离的韩资企业

■ 2007年11月,韩商*资企业上海和仁纺织有限公司在将仓库货清空后,携款逃跑。此时,公司已拖欠工人一个月的工资以及之前的加班费,相关保险也没交齐。

■ 2008年1月13日,由同一个韩国投资方在山东烟台投资设立的三家韩资企业全体高管同时集体失踪。除职工工资、职工的后续安置和一些银行的贷款外,三家企业还欠了供货商大概三四千万的债务。在韩资企业集中的青岛,工人一觉醒来发现韩国**半夜逃逸的事情更是屡见不鲜。2007年,青岛共有87家韩国**卷资逃跑。

去年底,位于世贸天阶的大型韩资超市“喜买得”突然关门,**也“人间蒸发”,包括曼克顿食品(中国)有限公司、南京雨润食品有限公司等19家企业的货款无人支付,引发大批供货商和员工讨债讨薪。 昨日,记者从朝阳**获悉,截至目前,涉喜买得超市的保全及诉讼案件27起,执行案件5起,这些案件全部为供货商追讨货款的案件。据悉,此批案件是金融危机**后,北京*批因外资非正常撤离引发的诉讼。

又有外资“半夜逃离”

200余人被欠**元资金紧张早有征兆

据被拖欠货款的供货商介绍,超市关张前仍人来人往,无任何征兆。此次喜买得的非正常撤资采取韩企惯用的“半夜逃离”手法。

据了解,喜买得超市是韩资企业北京市喜买得商业有限公司在世贸天阶地下一层经营的大型超市,经营面积上千平方米。去年12月25日,该超市在毫无征兆的情况下突然封场,其法定代表人金锡奎、韩锡奎、金永子(均为韩国人)目前去向不明。由于担心外资**携款外逃,30余家供货商曾**反映问题。

200余人被欠**元

喜买得关门后,又有15家供货商向**提起诉讼。案件受理后,法官曾先后到喜买得超市经营场所、人民银行总行等地调查,目前喜买得超市的经营场所内只有部分货架,其库房内只有极少量商品,经到人民银行总行查询显示,喜买得超市共有两个账户,其中一个余额为0,系长期休眠账户,另一账户中有12000余元,已在诉前保全阶段被该院冻结,执行法官正在根据供货商提供的线索着手查找该公司的其他财产。

据了解,受此事件影响的职工和供货商预计约200余人,涉及总金额可能超**元。

资金紧张早有征兆

其实喜买得的关张倒闭并非突然行动,早在去年5月,喜买得超市就开始陆续拖欠货款,给部分供货商开具的支票也多为“空头支票”。去年10月14日,因拖欠货款7万余元,北京大地晨光经贸有限公司**来到朝阳**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并在**采取保全措施后,立即提起诉讼。随后,陆续有供货商将喜买得超市起诉至**,也分别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受理保全申请后,冻结了喜买得超市账户内仅有的12000余元,查封了部分财产。但之后,因无其他财产可供保全,部分供货商只得撤回保全申请。

在**的主持调解下,喜买得公司均表示同意支付款项,却不予履行。部分企业无奈向**申请强制执行。

据曾向喜买得供应副食品的北京今日一鸣商贸有限公司介绍,此次事件他们共被拖欠了近万元的货款。在此前的合作中,双方都是采用先销售后结款的方式结账。“以前也没有发生过拖欠货款的情况,但是就一晚的时间,它就关门了。”今日一鸣商贸公司的刘先生对记者说,“11月份的时候还没事呢,到12月底我们再去结账时才发现他们关门了。”据刘先生说,当时,喜买得关门后,曾在超市门上张贴了告示,表示拖欠供货商的货款到今年1月10日为供货商们结清,并在告示上留下了一个手机号码,联系人为金女士。但刘先生打过去时,手机已经停机。“这时我就意识到事情比较严重了,于是就找到了朝阳信访办进行反映。信访办说这事只能向**进行起诉。”刘先生说,他们才得知被拖欠货款的有19家左右的企业。由于**方面表示喜买得并没有实际可供抵账的财产,目前只能做进一步的等待。

建议有关部门提供预警

随着金融危机影响的范围越来越大,很多我国境内的外资企业因此受到的影响正在不断显现。据法官分析,这种外资非正常撤离通常都出现在零售业、制造业等。法官建议,*先政府在招商引资时要有所选择,可以根据此前的非正常撤离外资企业名单列个“黑名单”,供政府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参考。并且可以从这份名单中找出规律,比如这些企业大多来自哪里、分布在哪些行业等。

另外,当社保部门发现某家公司没及时给员工交纳社保或税务部门发现公司欠税问题时,这些都可能是外资资金出现问题进而撤离的前兆,这时就要将信息予以上报、披露以供政府和相关供货商、职工等警觉。

同时,还可借鉴国家管理直销企业的做法。在国外,直销企业在营业前,都需先交2000万元的保证金。那么在外资企业进入中国前,也可参考这种做法要求外资企业交纳部分资金作为保证。

法律支招

外资非正常撤离后四步自救

第一步:

及时申请民商事或刑事案件立案

外资非正常撤离事件发生后,中方当事人要及时向有关司法主管部门(**或侦查机关)申请民商事或刑事案件立案。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各主管部门可根据各自系统内的工作程序及我国和相应国家签订的《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或《刑事司法协助条约》,通过条约规定的中央机关在本国向外方提出司法协助请求。外方根据所缔约条约有义务向中方提供司法协助,例如向位于该国的诉讼当事人送达传票、起诉书等司法文书,调取相关证据,协助调查涉案人员和资金的下落,搜查和扣押相关物品等。

对不履行正常清算义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根据最高**《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最新规定,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和董事以及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外国企业或个人仍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二步:

请求外国**承认生效判决、裁定

中方当事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在我国**胜诉后,如败诉的外国当事人在中国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胜诉方可依据中国和相应国家签订的《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的相关规定或依据败诉方在国外财产所在地的法律,请求外国有管辖权的**承认和执行中国**的生效判决、裁定。

第三步:

中方债权人可在对方国提起诉讼

我国与外国缔结的《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相互赋予了对方国民与本国国民同等的诉讼权利。中方债权人可据此在已缔约条约国家提起民事诉讼,有经济困难的我国公民在外诉讼,可根据所在国法律申请相应法律援助。

第四步:

向嫌疑人逃往国提出引渡请求

对于极少数恶意逃避欠缴,税额巨大、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员,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在立案后,可视具体案情通过条约规定的中央机关或外交渠道向犯罪嫌疑人逃往国提出引渡请求或刑事诉讼移转请求,以最大程度地确保犯罪嫌疑人受到法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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