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要在境内股市实施国有股转持

2011-07-27来源 : 互联网

记者19日从财政部和中国***获悉,***近日决定,在境内证券市场实施国有股转持,即股权分置改**老划断后,凡在境内证券市场*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含国有股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另有规定的,均须按*次公开发行时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全国社会**基金理事会持有。

财政部和***有关负责人指出,划转部分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是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报告中关于通过多种渠道筹集社保基金精神的重要措施,是未雨绸缪、积极应对未来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养老金缺口的实际行动,是加快社会**体系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

经***批准,财政部、国资委、***和社保基金会19日联合印发了《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基金实施办法》,明确从即日起实施国有股转持。

经初步核定,截至2009年3月26日,新老划断后*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含国有股公司共131家,涉及国有股东826家,应转持股份约83.94亿股,发行市值约639.33亿元。

根据实施办法,转由社保基金会持有的境内上市公司国有股,社保基金会承继原国有股东的禁售期义务,在此基础上,再将禁售期延长三年。

实施办法还指出,社保基金会转持国有股后,享有转持股份的收益权和处置权,不干预上市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根据四部门的联合公告,今后如上市公司派发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导致净资产不变、股份数量增加,国有股东应转持股份数量相应增加。

根据实施办法,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如有疑义,应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反馈意见,并提交国有股权管理批复等文件,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重新核定。

实施办法还规定,应转持股份自公告之日起予以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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