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资源制度的创新与突破

2011-07-27来源 : 互联网

2006年开始实施的中国《可再生能源法》,仅仅适用于新能源中的6种能源,而将其它很多种能源和废旧原料转化成的可再生资源统统排除在外。即便如此,关于**所应承担的产业指导和技术支持的责任也仅有蜻蜓点水式的3条规定,对**所承担的****政策责任,却降低到了仅是“**和应用”的层面,而且仅有15条毫无操作性的宏观描述式的规定。

这与美国体系完备的能源法律制度相比,可谓小巫见大巫。美国能源的法律制度体系和政策*先关注相应的成本和收益,并分别以不同的法律主体作为成本与效益验证的载体,以综合论证判断成本与效益的数学关系,以此得出对环境影响的后果结论。

在美国能源法律制度体系中,深刻标志着美国**在对替代能源的国家战略和**和平发展战略的高度重视,并将之作为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和****的**。

能源法律制度体系属于公法与私法相融合的边界,这不仅需要主体各方的成本*小化和效益*大化,而且需要平衡主体各方利益冲突的矛盾及提供*佳的解决方法和途径。因而,美国能源法律制度体现的是由**和企业均在市场与**相混合而构成的经济界限内做事,并遵循市场规则和**规则,这就必须由**、行业组织、各种所有权模式的企业构成平等的机制,以使在各个能源法律的立法中得到各利益的*佳平衡和效益的*大化。

这种产业的高速发展和企业的振兴,*需要解决的就是制度的创新与制度的突破,中国仅靠一个只有32条的《再生能源法》是根本无法撬动一个具有**竞争力的新兴产业的,因而,法律制度的创新与突破在社会制度系统中,法律制度是*基本的、*本质的和*大比例的制度内容,抛开法律制度而谈的经济制度、文化制度都是海市蜃楼,法律制度体系与经济制度和文化制度而言,是皮与毛之关系,正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因而,制度的创新与突破,*先要落在法律制度这张皮上,将这张皮的系统、脉络、各组织之协调关系和循环等基本问题捋清楚并建立起坚实的框架后,才有条件谈论其它制度体系。美国经济学家道格拉斯·诺斯说:“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

然而,制度的创新与突破*先基于企业主体的需求热情和利益的内在驱动,因而,企业就不是制度创新的被动接受者,而是积极的倡导者和推动者,而如何*佳地利用这种热情和驱动力,成为制度创新与突破的主持者和实践者,就是**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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