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与涨价不该是孪生兄弟

2011-07-27来源 : 互联网

《白酒消费税*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8月1日起正式执行。新方案从价税率维持20%的税基不变,但是税基提高至出厂价的50%-70%,茅台、五粮、剑南春等**酿酒厂则提至60%-70%。业内人士认为,此次白酒消费税调整影响企业净利润,虽然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却催涨白酒售价,厂家、商家的税负转嫁给了普通消费者。(8月3日《中国新闻网》)

原本是收紧企业避税通道的公共政策,如今却变成**白酒涨价的导*索,茅台、五粮、剑南春等国内**名酒,**加入涨价军团。譬如,如茅台酒53度飞天大概一个月前就已经从500多元提到700多元了,这种涨价幅度,远远超过了因税收政策变化所带来的成本增加幅度;还有,31日晚间,沱牌曲酒公告称,对旗下**产品“舍得”提价*高10%。

这意味着,税收与涨价已经结盟,成为一对孪生兄弟,而这种结盟方式,除国家增加税收,企业增加利润外,受到伤害*严重的是普通老百姓。因为,在酒文化发达的中国,无论是招待亲朋好友,还是迎来送往,都离不开酒来助兴,而作为一名普通消费者,除非你从此立即戒酒,否则,就无法逃脱多花*的命运。

更为严重的是,一旦税收与涨价结盟蔓延开来,那么,柴米油盐等与公众生活密切的日用消费品,也会像白酒消费税一样,企业把自身增加的税负轻而易举地转嫁给消费者,到那时,普通老百姓只有当冤大头的份。

就此次白酒消费税新政,所引发的税收与涨价结盟,一方面,我们应检讨税收制度设计的缜密性和周全性。国家税务总局隆重推出的白酒*低计税价格办法(试行),虽然能增加国家税收,但仍存在制度上的“管涌”,因为,在核定*低计税价格后,生产企业仍旧可以通过提价的方式,来向消费者转嫁税负。因此,笔者觉得,税收新政应要求企业在确定下来销售价格后,再申报核定*终计税价格,这不仅能保障国家税款的应收尽收,也能避免企业取得不合理的利润。

与此同时,对于目前白酒企业明目张胆地囤积居奇和擅自提价行为,完全有理由亮出法律之剑。《价格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有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行为”,而国务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则更明细:“恶意囤积以及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很明显,尽管白酒行业是竞争较为充分的市场,但是对于“价格过高上涨”“囤积居奇”等行为,政府职能部门完全有理由履行法律责任,坚决查处价格违法行为,而不能一味地处于失语状态。

此外,名酒企业纷纷涨价,进而拉动整个行业价格上涨的行为,还涉嫌价格垄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像茅台、五粮、剑南春等**酿酒厂生产的名贵白酒,占据着**消费市场的绝对支配地位,统率着白酒一线市场,而且身价居高,即便这些名酒卖到几千元一瓶,也不愁没有市场。所以,笔者建议,对于名酒涨价行为,要动用反垄断法,对其进行严厉处罚。(吴睿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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