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将反价格垄断进行到底

2011-07-27来源 : 互联网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2日发布公告,就《反价格垄断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规定涉及我国境内和境外的价格垄断行为。截至9月6日前,社会各界都可以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自从去年8月1日《反垄断法》正式实施,我国就拉开了反垄断的序幕。《反垄断法》是一个法律体系,本身包括市场、价格、资源等各个方面,自然需要很多法律法规的配套,这也是为何主法屡屡陷入“操作性不强”的争议漩涡。事实上,对于增强《反垄断法》可操作性,一些部门已经在作出努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公布了两个配套规章,就是**反垄断法顺利实施的基础性环节。此次国家发改委制定《反价格垄断规定》,同样基于完善反垄断法体系的考虑,也说明相关部门看到了行业共谋价格垄断对社会带来的危害,并决心加以解决。

细化和配套反垄断法规,当然于民有利。细看征求意见稿,*引人注目的莫过于“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力,在价格方面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也适用本规定”。可惜的是不能过于期待,因为这不过是对《反垄断法》第8条的克隆与回应,形式上重申了该《规定》的立场而已。对于行业垄断国企与自然垄断国企引发的存在“保护伞”和“豁免权”之争,仍然爱莫能助。

方便面集体涨价事件人们可能还记忆犹新,所以如此,因为当时没有可以适用的法律,*后是通过协商,或者说是相关部门的行政干预才瓦解了涨价联盟。此次意见稿明确了哪些行为属于价格垄断,如何认定价格垄断协议以及行业协会不得干预价格,都为处理类似的价格同盟问题、反对价格垄断提供了切实的法律依据。然而现实中,民间自发出现的价格联盟往往是比较脆弱的,真正顽固的是各种以**名义进行的价格垄断。比如,行政机关凭借特权进行的部分垄断;地方**和特殊利益集团结合的垄断现象;以及有**支持背景的中介机构的垄断行为。这些垄断现象与行为,一方面凭借其**权力在价格定价方面得到******的强力支持,另一方面其定价机制的不公开不透明,使得垄断地位更是难以撼动。

既然主题是“反价格垄断”,意味着相关部门已经意识到价格垄断,不是一时一地一个行业的问题,而是广泛且普遍存在,那就更应当一视同仁,不应区分打击力度轻重。有人表示,对于中石油、中石化在成品油零售市场是否也涉及“价格垄断”, 目前油价基本是由国家管制,因此很大程度上不适用该规定。国家发改委在今年5月初颁布了《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近期油价按照22个工作日的“时间之窗”准时下降,随即有报道称,“两大集团建议,应该采取多种方式,模糊化处理新的成品油定价机制,包括**成品油价格计算方法、启动调价的涨跌幅度等都需要调整”。这引起了人们对这种机制为何非要“见不得人”的质疑。如果说,成品油价格或者其他的公共事业定价,确实由于国家管制等原因而不适用该《规定》,那么,定价机制透明、公开也不过是民众*基本的要求。因为不论是个人或集体、民众或**,没有清晰的监督标准,没有阳光的量化依据,也就没有资格对价格的对错进行评判。

无论如何,“反价格垄断”都应该进行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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