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颁布了《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紧接着6月3日又发布了《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这是自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简称《土地增值税条例》)颁发,于1994年开始开征土地增值税后,第8次为其做补充了,且集中于近五年内。
然而,土地增值税经过此次的补充能否是*终可以清算的税种吗,业内许多专业人士表示实现将会有难度。大多数地方采取按销售收入的1%-3%比例来预征,随经济起落产生的弹性也极大,同时仅2009年漏缴金额高达1800亿元,这次《土地增值税条例》的第8次补充能够完成“橡皮筋”紧绷的工作吗?
答案是仅仅经过此次的补充很难**达到预期的目的,且一次次的强化征收条款,更是让人不容乐观。由于各级**对于土地财政形成的路径一向过于依赖,一轮轮紧追的清算办法无法顺利实施,仅仅在2010年的一季度,北京市土地出让金就高达486亿元,而这已是2009年全年土地收入的52%。全国其他地区的情况据推测,情况也大致相同。
1993年的《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处于国家市场化进程中,1994年国税总局开征土地增值税的主要目的是抑制高价房,但却在不适合的时机推出,因房价并不高,税种被忽略,随着房价渐渐上涨,条例被慢慢提上日程,尤其是至2008年金融危机后更受重视。其高调推出,随后慢慢下降,而后又渐渐重燃的过程,使得其弹性愈加突显。“自由裁量权”的被赋予,以及地方**的执行及其效果均由其各自承担,可选择性执行带来的必定是利益*大化准则,也是各方博弈的***果。
土地增值税与土地财政的关系不可分割,此消彼长,地区房地产的大发展,大型地产商的加入与土地财政开出的减免税费条件相关。因此为了经济发展,多数情况是以忽略土地增值税,而宁愿保住房地产的大发展。相反,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的实施,将会抽走数百亿资金,若不大力实行企业的反应当然是能推**算**,而若清算过于苛刻,企业很可能因提前交了增值税,而失去了足够的现金流,压力过大之下任何事情都是有可能发生的,而这也将影响到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这种情况下,清算政策更像一根橡皮筋,是松是紧如何是好?
同在一周之内的清算通知,6月3日中“有针对性地选择3-5个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项目,作为**清算审核对象。”算是颁布条例之后*大的征税和清算动作,同时对于不同地域的预征税率加以区分,并限定了*低征收标准,可是所谓3-5个地产项目,到底项目的界定标准是什么?而且这个标准是否就是任务完成的标准呢?这一切听起来依然是非明确的执行令,显然“自由裁权量”的余地仍可能过大。
由以上种种可以看出,不论是清算政策实施的标准,还是其执行程度的把握,都无法归为明确和刚性的制约条例,因此变得弹性加大。但是,针对目前房地产领域的不清晰权*界限,更加不适合任由制约土地畸形膨胀的增值税自我放任,为了**有效的税种实施,必须尽早将土地增值税相关工作,尤其是土地增值税审计工作完善且公开透明,不再处于自由裁量权之中,土地增值税才不会再次被一轮轮的补丁淹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