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肉搜索”是否应刑法伺候

2011-07-28来源 : 互联网

“在网络上,没人知道你是一只狗”的年代似乎已远去,现在,只要有人想知道,不仅可以知道网络那头是狗还是猫,还可以查出其产地、品种甚至和家族有关的任何信息。于是,有人担心,哪天我也会被“人肉”?

“铜须门”、虐猫事件……“人肉搜索”这种利用人工参与来提纯搜索引擎提供信息的一种机制,逐渐演变成网络上的“寻人启事”,甚至是“网络通缉”。

在近日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网上通缉”、“人肉搜索”泄露公民姓名、家庭住址、个人电话等基本信息,同样是严重侵犯公民基本权益的行为,其造成的危害甚至比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更为严重,因此建议将“人肉搜索”行为在刑法中予以规范。

一时间,游走于正义与**、道德与法律边缘的“人肉搜索”再次成为**焦点。

焦点一:道德审判能否代替法律?

“我又没做坏事,怎么会有人搜我?”

“那些人本来就该被谴责。”在记者的随机采访中,好多网友如此回答,在他们看来,“人肉搜索”无疑是正义的化身。

“这也是很多人虽然受了伤害,不会站出来寻求法律帮助的原因。”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博士王海桥说。确实,无论是“虐猫”事件,还是天价理发店,被搜索的人往往处于道德下风。但这并不意味着他就失去了行使法律的权力。

“‘人肉搜索’往往借着行善的名义,追究别人的过错,但他们即使违反道德,并没有犯法,也不意味着他们因此就失去保护个人信息及隐私的权利,”王海桥说,“即使被搜索人有违法行为,也应该诉诸法律机关解决,包括家庭住址、工作单位在内的这些私人信息,一般只有国家公权机关根据需要才能调用,其他人无权未获当事人许可随意传播。”

在8月份的中国留学生在英国被杀案件中,虽然“人肉搜索”为寻找凶手提供了很大帮助。但与此同时,关于死者的生前信息以及不太适合曝光的隐私都被网友“挖”了出来。随后,负责案件的警官以真实姓名出现在**,用中英文回帖表示,除了案件本身信息,其他当事人信息都是次要的。这也意味着即使他人的行为违反道德甚至违法,网友本身对其暴露或攻击的行为都是不可取的。

焦点二:“人肉搜索”是否侵权?

对于用刑法来规范“人肉搜索”的提议,反对者认为,“人肉搜索”和其他的网上搜索一样,只是一种信息收集行为,并不必然构成对他**益的侵犯。

对此,北京大学信息法学教授周庆山则认为,人肉搜索有些情况下属于公共利益条件下的社会**监督行为,有其积极进步意义。

但是,使用不当就可能造成侵权,也违反了个人信息自我控制的伦理原则。部分人在不征得同意情况下泄露一些敏感信息,通过网络炒作和渲染,给个人造成精神困扰和骚扰。甚至有些人还发布一些不实信息,给当事人的名誉和未来生活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害。“这种行为和**一样,都是违反个人意愿的披露个人信息的行为,从本质上讲都是违反了知情同意的信息伦理原则。”周庆山说。

他认为由此可能造成的侵权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对个人人格权的侵害,如对个人名誉或者人格的侮辱诽谤等,二是对个人精神安宁的侵害,如当事人受到骚扰后的不安、恐惧乃至精神打击造成精神抑郁甚至**;三是经济权益侵害,包括***被盗、被解职失去工作、被欺诈骗取*财等。

焦点三:纳入刑法难点在哪儿?

难以适用所有公民

刑法修正案草案增加条款,将严惩国家机关、电信、交通、教育、医疗、金融等单位工作人员非法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如此一来,有人认为以人肉搜索引擎为代表的侵犯个人隐私行为同样不能忽视,且大有扩大蔓延之势。“我觉得挺恐怖的,万一哪天不小心得罪人了,是不是也会被人肉?”很多网友对此担心。

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的一项调查显示,近八成公众认为应该更好地规范人肉搜索。这表明,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反思“人肉搜索”容易演变成网上**的危害。

“但是要真正用刑法来约束却比较难,”王海桥认为,虽然从法理来说,刑法可以对“人肉搜索”作出规范,但目前来看必要性是个问题。因为刑法是对所有人的保护,但“人肉搜索”虽然涉及面越来越广,毕竟还没有到达所有公民。

取证困难

用刑法规范“人肉搜索”的另一个操作难点在于取证。

王海桥表示,“人肉搜索”主要发生在网上,责任主体分散,难以发现责任人,且很多人都注册不同ID,混匿于多个**,取证非常困难且成本高。因为目前诽谤罪、侮辱罪都属于告诉才处理案件,即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不会主动参与,而是由被害人或其代理人直接提起诉讼。如果将“人肉搜索”侵犯隐私也规定为这种案件,举证就成为难点。

因此,他建议更为切实可行的办法是加强网络行业管理,比如在网络管理条例里对“人肉搜索”行为做明确限制等。

个人信息隐私权无界定

有人认为,法律责任并不等于刑事责任,完整的法律责任还包括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现实中,涉及名誉权、隐私权方面的法律关系,一般来说只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另外,不少法律界人士反对将之纳入刑法的理由是,对他人进行造谣、诽谤的,有诽谤罪;对于在网上、网下进行辱骂、骚扰的,有侮辱罪;对于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不需要刑法再来单*规范。

王海桥认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权利的行为和方式有所不同,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也有轻重程度差异,这就要求国家法律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措施也有所区别,当“人肉搜索”侵犯他人隐私,造成严重后果时,就应该有刑法来规范。

但是问题随之而来,什么样的后果算严重?这个标准该如何界定?

周庆山也认为,通过刑法制裁,主要是视造成的后果、主观恶意情况等而定,不能一概而论。在刑法中只有情节严重才可刑事处罚,怎样才算情节严重需要有具体的细则或者司法解释,因此这也是刑法执行上的一个难点。

他表示,目前在缺乏专门的个人信息保**的前提下,通过刑法制裁人肉搜索还比较困难。一般来说,只有明确的侵权和违法行为才可以追究行政和民事责任,并据此对于严重的侵权行为进行刑事制裁,而我国现在对于个人信息隐私权没有明确的界定的前提下,是很难确定违法性质和危害的后果与责任。

“在规范网站方面,主要是网络经营者要尽到审查义务。”周庆山说,当然,主要责任是发帖人,但是如果网站明知是谣言或者属于敏感信息,还随意泄露或提供个人隐私的发布服务,则要承担连带责任。

“一方面,互联网要加强自律,遵守基本的道德规范和网络秩序,增强网络的社会责任,时机成熟时网民也可组建网络NGO进行自我维护;同时,应尽快**个人隐私法或个人信息保**,确立基本的法理原则。”周庆山说,“另外,网民在填写个人信息和发表言论时也应该谨慎,有一定自我保护意识。”

-相关链接“人肉搜索”**案

2007年底,31岁女白领姜岩的纵身一跳,激起了“人肉搜索”的*浪。因为在其“死亡博客”中,将**原因归咎于丈夫王菲的不忠,并贴出了丈夫和第三者的照片。网友迅速展开“人肉搜索”,将王菲及其家人的个人信息公诸网络,在网上王菲被通缉、追杀,并不断收到恐吓邮件。在现实生活中,其父母住宅多次被人骚扰,而其工作单位也因被骚扰而将其辞退。

不堪重压下,王菲将北飞的候鸟、大旗网、天涯社区3家网站告上法庭,要求赔偿7.5万元损失及6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三家被告网站则认为,相关个人信息由网民发布,网站不应担责,**赔偿。受理该案的北京朝阳法院三次庭审,两次研讨,案件尚在审理中。“周老虎”事件

2007年10月,陕西省林业厅公布了猎人周正龙拍摄的华南虎照片。数小时后,质疑“虎照”真伪的帖子即出现在色影无忌**,此后网民不断从光线、拍摄角度、周边环境、现实年画搜索等角度提出质疑。11月15日,一网民称虎照中的虎和自家所挂年画极其相似;此后几天,全国各地网民不断报告发现“年画虎”,遂引发了虎照真假的网上讨论。2008年6月底,所谓“华南虎照片”终于被认定为假照片,周正龙因涉嫌诈骗罪被逮捕。

-名词解释

人肉搜索就是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你问我答,网友互助,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人碰人、人挤人、人挨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变枯燥乏味的查询过程为“一人提问、八方回应,一石激起千层浪”的人性化搜索体验。

与Google、百度等利用计算机搜索技术的搜索不同,由提问者提出问题,其他网民以自己的专业背景、亲身经历、道听途说甚至冷嘲热讽来回答问题。人肉搜索有许多种类,但最引争议的是其中对人的搜索。成百上千个人从不同途径对同一个人进行搜索挖掘,很快能够获取关于一个人的一切信息。

-观点交锋

-正方

该管管“网络**”了

现代社会是一个崇尚理性、多元与宽容的“陌生人社会”,与传统的“熟人社会”不一样,由于人们来自于不同的“道德共同体”———每个人都有自己的道德观与价值观。现代社会是以法律,而不是相对一元化的道德来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

未经当事人同意的“寻人启事”式“人肉搜索”是建立在对他人不尊重的基础上的,而“通缉令”式“人肉搜索”却更是建立在对他人道德观与价值观的不宽容基础上的。参与“人肉搜索”的网友往往其实是一些自以为是的“网络暴民”,不管他们在意识层面上发布“人肉搜索”的动机是多么地崇高,在潜意识层面,却是一种使精神空虚、有着严重的虚弱无力感的暴民们产生道德优越感和强大感,并满足其权力欲、控制欲甚至施虐狂倾向的游戏罢了。

如果我们的社会放纵这种建立在非理性情绪基础上的“网络**”,任其发展,而不是将之纳入理性与法制的轨道,将造成*大的社会危害,严重威协到每一位公民日常生活的安宁———因为每个人都可能成为它的受害者。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人肉搜索”是现代信息技术与中国传统的一些社会弊病,如缺乏法制意识、权利意识与对他**利的尊重,缺乏宽容,法制不健全,道德一元化等结合的产物。正因为如此,对“人肉搜索”为代表的侵犯公民“隐私权”之类的行为进行立法,是一种社会进步的表现,也是非常必要的,绝对不能说是“管得过宽”。

“人肉搜索”的底线在哪里?

传统的观点一般都认为,互联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空间,但是,从一系列的“人肉搜索”事件来看,在这个号称民主自由的空间中,经常会出现多数人的意见淹没少数人的意见,甚至对待少数意见进行人身攻击。“人肉搜索”还会演变为一场“网民的盛宴”,成为一起群体娱乐事件。正如有人所描述的,一支支隐匿的身份躲在暗处射出的带毒之箭,一滴滴群情激愤的网络口水,就会在义愤填膺护卫道德准则的旗号下,用一种**的方式伤害别人,侵害另一方人的正当隐私权,淹没另一方人的正当表达的权利,进而衍生成一种扭曲的广场式狂欢。

“人肉搜索”动不动就以道德鸟瞰的方式来裁夺他人的表达权利,在“道德”的口号下为自己开辟道路,这是一种“道德霸权”。高科技下无隐私,自从搭上网络的快车以后,“个人隐私”就变得更加不确定。在这个信息社会,人们正在对自己的身份失去控制,私人生活正在成为市场上待价而沽的商品。说到规范“人肉搜索”,恐怕,这不仅是法律意义上的难题,更是网络技术意义的难题。

-反方

“人肉搜索”入罪,只能是个笑话

人肉搜索其实是自从人类从树上走下来学会说话以后就有的普遍行为。北京山顶洞人头领发现另一个族群的人,就会问旁边的人:“那个人是谁?”他开始启动了人肉搜索。人与人之间的信息交流无处不在,那么这种行动搬到了网络里,怎么就变成了犯罪呢?在一系列的著名的人肉搜索事件里,真正涉嫌犯罪的不是人肉搜索参与者,而是那些利用工作便利和权限透露本该保密的信息的那些人,譬如利用了银行、电信、公安户籍管理这些资料系统的人。因此要规范的是有关工作人员的工作纪律,而不是人肉搜索本身。

热衷于建议立法追究人肉搜索者的人,要搞明白要规范的是搜索还是人肉,如果说搜索就违法,那么每天都有数以亿计的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每天都有人在使用网络搜索引擎;如果你们针对的是人肉的话,那更是个笑话,街上问个路,那就是人肉问路,饭馆里问服务员有什么特色菜,那就是人肉佳肴,问新来的同事是谁,你就是违法人肉别人个人信息了。非要立这样的法去管制人肉搜索,结果无非是以后人人戴口罩,打死不开口说话。

“人肉搜索”本身并没有“原罪”

正如刀具可以用来切菜,也可以用来砍人,我们却不能将“刀具”入罪或将所有持刀的人都入罪。正说明“刑罚崇拜”在一些人心中仍根深蒂固。明明可以通过民事程序来解决的秩序失范,非要寻求国家权力甚至国家强制力的介入,似乎没有代表国家强制力的刑罚为后盾,就不足以消弥潜在的危险。

“人肉搜索”也并不是一个类似“谷歌”或“百度”这样的搜索引擎,只要输入一个人名,点击“搜索”键就可以得到结果。如果以某些媒体以过于夸张的言辞来作为“人肉搜索”入刑的依据,那可真是“盲人骑瞎马,夜半临渊池”了。

有关“人肉搜索”的争议在网上的确由来已久。作为由网友发动且得到响应的“人肉搜索”确实可能被滥用。但“人肉搜索”本身并不存在“原罪”。立法机关所讨论的,其实并不是要将“人肉搜索”的入刑予以单*规定,而是如何在技术上将那些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人肉搜索”行为涵盖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立法中。

陈兴良教授曾言,“刑法是一种不得已的恶。用之得当,个人与社会两受其益;用之不当,个人与社会两受其害。因此,对于刑法之可能的扩张和滥用,必须保持足够的警惕。不得已的恶只能不得已而用之,此乃用刑之道也。”旨在“找人”的“人肉搜索”本来利弊皆存,其可能导致的侵权行为也多在民事领域之中,又何必动辄刑罚侍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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