尝试给地方完整税权

2011-07-28来源 : 互联网

近日,有关物业税的讨论又起,其间无数关注与猜想,角度各不相同,这也说明了在中国,物业税的开征还需要一个深思熟虑的过程。我们认为,立法者不妨考虑,从物业税开始推进税制改革,启动给予地方以完整税权的过程。

如果假定现在我们讨论的物业税就是国外的不动产税,对所有房屋的持有征税。那么,按照一般国家惯例,物业税的税基是房屋的现价,而这是需要由专人进行评估的。评估之后,税收人员必须到每个人家里去收税。因此,在一般国家,物业税属于地方税种。因为,评估房屋价值只能在较小范围内的地方、由比较了解当地房屋市场的人员进行。

物业税的另一个特征也决定了它的地方性。物业税是一种直接税。个人所得税也是直接实税,但在那种情形下,你挣了一笔收入,政府再从中抽取一部分。物业税与之不同。对大多数人来说,只是自己居住而无现金收入,却需要另外拿出一笔钱来交税,这样的痛苦可想而知。可以说,物业税恐怕是所有税种中税收痛苦度最高的。

这一点决定了物业税要顺利征收,必须让纳税人能够看到自己从税款中可以享受到的好处。物业税是一种最痛苦的税收,减少纳税人这种痛苦的唯一办法就是尽可能地缩短纳税与享受税款好处之间的环节。为此各国普遍把物业税安排为地方税种。因为,在本地,纳税人很容易看到、且直接享受自己的税款带来的好处。

事实上,在国外,物业税一般是市镇的主要税种,而这种市镇,用中国标准来衡量,规模都很小。地方政府用物业税提供的服务,很多是今天中国由业主缴纳物业费通过物业管理公司得到的服务。有些民众把物业税混同于物业费,但这并不全错。今天,人们把小区业主自我提供公共服务、政府不向小区内部提供公共品,当作天经地义。但这其实是政府税权-事权不对称的表现,至于各个小区封闭管理,更是社会断裂、人与人相互敌对的象征。

既然种种理论上的理由与国外实践都证明了,物业税应当地方化,那未来中国物业税制度恐怕也只能走这条路。

但这一点超出了今天中国税制的基本框架。虽然,自1994年,中国号称建立了“分税制”,但这确实是世界上比较独特的分税制。简单地说,它只是一种税款分别征收的制度,而不是税权合理分配的制度。或者更直接地说,税权根本就不分,税收立法权、解释权、税基税率选择确定权、税种开征停征权等决定税收的主要权力,完全由中央政府掌握,地方政府不过是据此征税,最多有一些减免权、调整权而已。

这样的税制有一些好处,但也导致了诸多严重问题,比如,这种分税制的内在逻辑是权力主导。什么税归本级政府,什么税由下级政府收,下级政府上缴的某种税返还多大比例等,均由上级政府单方面决定。由此自然地形成了财权一级级向上转移、而事权向下相对转移的趋势,从而形成财权与事权严重偏离的格局。为此,高层级政府安排转移支付,但其效率必然十分低下,浪费相当严重。

这样的税制必须予以改革,改革的方向是实现税权与事权大体对称,为此,应以法律甚至财政宪法性质的法律更为清晰地划分双方的税权、事权。考虑到地方政府在目前的分税架构中的弱势地位,此一立法的重点应当是明确地方的税权。具体的说,应当让地方在一定范围内享有税收立法权。对于不在全国统一开征、具有明显地域特征的地方税的立法权、解释权、征管权可全部划给地方,由地方来决定是否开征、税基、税率等事宜。

物业税正好就是这样一个具有明确地方性的税种,因而它是建立宪法意义上的分税制的最佳试验田。比如,全国人大可以通过一个法律,对物业税作一些原则性规定,包括规定一个税率上限。至于具体的税法则授权县、市级人大来制订。这样,各地可以根据本地经济状况、民情设计物业税。由此试验,地方税权也可以逐渐发育,从而走向一个更为合理的中央-地方分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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