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再就业优惠证创业可免税

2011-07-28来源 : 互联网

本报讯记者昨日从有关部门获悉,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日前联合转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并结合我省实际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所享受的优惠政策进行了明确。

据悉,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减扣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

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税和个人所得税。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优惠人员,从2006年1月1日起按上述规定执行,原政策优惠规定停止执行。

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从事工程总承包以外的建筑企业达到70%以上的,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并符合其他相关规定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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