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牛饮料新食品安全法经历首场考试

2011-07-28来源 : 互联网

近日,台湾“卫生署管制药品管理局”在对知名的“红牛能量饮料”进行抽检时发现:进口自奥地利的该饮料每升竟含有0.03微克一级毒品可卡因。事情一经媒体曝光,立刻引起**范围的红牛“查毒”。此前,根据德国媒体报道,德国食品***门在德国各州销售的红牛可乐(产自奥地利)中也发现了微量可卡因。此检测结果令各奥地利红牛的进口地区产生警惕。*近,香港卫生署已确认,早前送交当地**化验所化验的“红牛”三款饮料,可卡因含量较台湾的验出量高出10倍。上述地区已经对问题饮料进行了下架禁售处理。截止目前,内地质检总局还在对国产红牛饮料进行检测中。红牛“涉毒”,再次将问题频发的食品安全推向**浪尖。

红牛回应:内地红牛绝不含可卡因

尽管在香港台湾等地区遭受禁售,红牛中国公司——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对此提出质疑。昨日,该公司法务**部部长张磊向cbn记者表示,奥地利将被指含有可卡因的同批次产品送往有毒品分析注册资质的**机构检测,结果未检出可卡因物质,“检出可卡因,不排除人为因素造成。”

红牛中国公司还表示,被抽检的红牛可乐中添加的是脱古柯碱(即可卡因)后的古柯叶提取物,这种提取物是各国普遍采用的一种食物芳香剂,红牛可乐和其他含有这种提取物的食品在欧盟和美国都被认为是可安全销售的。

与中国红牛有关负责人的表态如出一辙的是,欧洲红牛也坚称所生产销售的红牛能量饮料不含古柯碱(可卡因),并符合欧盟和美国食品安全规定。中国红牛的负责人张磊近日代表红牛中国公司发布官方口头声明,内地市场上的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与被怀疑含有可卡因的同名产品并不是同一种产品。“内地的红牛饮料从原材料到深加工都在内地,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法规及相关标准并接受国家相关部门检测和监督,市场准入证照齐全。内地的红牛产品绝不含古柯碱。”

有记者调查发现,欧洲版的红牛是一种含碳酸的软性饮料,含有多种营养素及***,因此常被用来当作提神甚至健身饮料来使用。而以泰国为主的部分亚洲国家所销售的红牛,则属于不含气的传统提神饮料。中国内地的红牛公司成立于1995年,其产品阵线与泰国版的产品类似,但我国香港、台湾地区则引进的是欧美版红牛。

据中国红牛的官网(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介绍,国产红牛的成分为:牛磺酸、维生素b族、赖氨酸、肌醇等多种营养成分。内地产品生产自北京、湖北和海南三个地区。

质检总局:问题红牛未进口,正在进行检测

1日,国家质检总局*度就“红牛事件”开腔,质检总局指,近日媒体广泛报道,奥地利产红牛可乐及红牛能量饮料分别在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被检出含有微量可卡因,并已在德国部分地区和我国台湾受到禁售处理。对此,质检总局立即对相关产品进口情况进行了核查。经查,2008年以来,大陆未进口预包装的红牛可乐或红牛功能饮料用于商业销售。大陆销售的红牛饮料均为国内生产,目前,国家质检总局正在对国产红牛饮料的原料及产品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将及时对外公布。

中国**协会副***贾亚光日前指出,根据6月1日正式实施的《食品安全法》,任何食品添加剂目录外的物质都不能使用,“否则就属于违法”。贾亚光认为,尽管法律规定了消费者的权益,但由于“是否含有可卡因”取证比较复杂,老百姓实行起来很难。功能性饮料本身属于**食品,不仅需要用动物和人体实验来证明具有某项功能,还需要确知具有该功效的功能因子的结构及含量。他呼吁主管部门介入调查此事,而执法单位和相关行业协会也有责任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进行市场抽检。

内地市场:红牛依然在架,市场反映不大

由于内地**部门还未发布检测结果,加之中国红牛官方一直强调内地红牛与奥地利生产的红牛配方不同,**不含可卡因,因此国内市场仍处在观望状态,而各个卖场商铺也无下架举措。据悉,由于价格等原因,红牛的消费群体相对狭窄,主要为夜班族人群,目前并不能看出有明显的销量变化。

媒体曝出香港台湾地区检出含可卡因的红牛饮料后,一些市民表示了自己的担心,更多的人期盼**论证早日公布,好让消费者“有胆”继续购买。

新《食品安全法》: 经历*场“考试”

简评:从苏丹红、增白粉等添加剂和不久前的三聚氢氨再到王老吉的夏枯草和红牛,食品添加安全一再走向媒体焦点。食品安全问题正在经历着多事之秋。6月1日起,新颁布的《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食品卫生法》既而废止,新法中*引人关注的要算对添加剂的规定,食安法规定任何食品添加剂目录外的物质都将不能使用。**普遍认为,这一次不仅是红牛的摸底考试,同样也是《食品安全法》的*考。

目前,国家质检总局正在对产品进行检测,红牛公司坚称产品没问题,消费者多数感到茫然。随机采访中很多人表示,他们并不相信红牛的承诺。消费者的惶恐来自经验教训的累积。每次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涉案的企业总是先作出“安全”的声明,但*后的结果往往是消费者一语成谶。

《食品安全法》已经明确了监管部门不再是多头监管,而是按食物链单一监管。那么,相关监管部门**的声音是否及时、准确,多部门的联动又是否有效、无缝?根据新法,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然而,面对香港一些卖场在**消息公布前便已撤架的做法,是否下架成为了不少卖场两难的抉择,一方面是商家可能因此而遭受的损失,一方面是消费者此起彼伏的质疑。如何具体实施召回制度确实有细化标准的必要,这样既能平复消费者的疑惑,也能保证商家不因质疑而元气大伤。这一切都将是红牛事件对《食品安全法》考验,同样也是新法对中国食品安全的*轮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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