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今起物业管理办法征意见

2011-07-28来源 : 互联网

今天上午,北京市法制办在其官网公布了《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草案)》,从即日起至12月7日,感兴趣的市民可以登录市法制办官网发表意见和建议。

草案明确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包括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享有决定权、知情权和监督权;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等在内的**项权利。

业主应该履行包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专项维修资金、按照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和责任。

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调整物业管理区域,查验、承接物业共用部分以及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其中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应该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

草案中明确规定,新建住宅物业应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物业服务用房的坐落位置,要具体到楼栋、房号,并按照要求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少不得低于100平方米。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不低于物业服务用房总面积的五分之一。

草案规定,新建物业,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且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前,建设单位应当负责前期物业服务。建设单位销售房屋时,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前期物业服务内容。建设单位可以将全部专项服务委托给物业服务企业,也可以将专项服务委托给专业服务企业。

建设单位负责的前期物业服务标准不得低于本市的*低服务标准。建设单位在前期物业服务及物业查验交接过程中,应当及时处理解决物业使用中出现的物业质量缺陷、配套设施设备不完善、设施设备技术不达标等问题,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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