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规定(二)

2011-07-28来源 : 互联网

年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要审核和检查持证人员的下列情况:

(一)完成规定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和学时情况;

(二)工作单位、学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者职称变更情况;

(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登记注册情况;

(四)已经注册登记的持证人员遵守财经法律、法规和会计职业纪律情况,依法履行会计职责情况。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年检的周期、时间、内容、程序等具体办法,由各省、自*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原则制定,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六条 参加年检的持证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年检内容和要求,由本人或者所在单位逐项如实申报,并经所在单位核签或者本人提供相关证明后,报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应当对参加年检的待证人员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检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予通过审检;持证人员无故不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或者不符合其他规定条件的,不予通过年检。

第十七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和持证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具体检查办法由省。自*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原则制定,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八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持证人员的从业档案,及时记载持证人员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从事会计工作年限、接受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年检和监督检查、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情况以及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所记载的其他情况。

返 回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九条 任用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郭者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未经注册登记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单位,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依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持证人员未参加或者未通过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年检的,其持有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自证书载明的有效期限终止之日起自行失效,并自失效之日起两年内(含两年)不得重新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持证人员用假学历等手段骗取会计从业资格证卡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自吊销之日起两年内(含两年)不得重新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持证人员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两年内(含两年)不得重新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节特别严重的,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五年内(含五年)不得重新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不得重新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被吊销或者自行失效情况,并在持证人员的从业档案中予以记载。

第二十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或者处以较大数额罚款决定前,应当告之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举行听证。举行听证的具体程序、要求等,执行财政部发布的《财政部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返 回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省、自*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主管部门可以在不违背本办法原则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审核批准。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1996年发布的《会计证管理办法》以及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有关规章同时废止。

联系电话:023-62873158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金开大道68号3幢22-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渝B2-20120016 渝ICP备11000776号-1 北京动力在线为本站提供CDN加速服务

Copyright©2004-2021 3158.CN. All Rights Reserved 重庆叁壹伍捌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3158招商加盟网友情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