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功耘:市场调控应法制化程序化

2011-07-28来源 : 互联网

本报讯 **法学家、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顾功耘在**届“上证法***”上表示,《公司法》的进一步完善应该关注和适应资本市场的发展。他认为,对金融控股公司应制定专门的法律来进行规范。针对2007年“5・30”事件,顾功耘建议证券市场的宏观调控应该法制化、程序化。

顾功耘表示,我国资本市场法制体系建设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从1990年到2010年这20年是**阶段。这一阶段我国证券市场处于实验和探索阶段,法制体系建设的主要任务是建立资本市场法*的基本框架。2010年到2030年是第二阶段,主要任务是建立比较完善的资本市场法制体系。2030年到2050年是第三个阶段,主要任务是建立比较发达的资本市场法制体系。

顾功耘说,今后20年的资本市场法*建设,必须要注意到商法和经济法的理念对证券实践的影响,有关部门应当把两种理念放在并列的位置上进行考虑。

他解释说,从市场化的角度来看,证券市场强调营业、投资、契约、创新等方面的自由,商法作为市场条件的基本**,必然要上升到法律高度。但自由走向**便会造成社会整体利益的破坏,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就是一个很好的案例。因此,**的“有形之手”应该“该出手时就出手”。经济法作为管理国家经济的基本法肩负着管理国家经济、弥补市场缺陷的作用。所以说,在发展证券市场商法理念的同时,还应强调经济法的适当介入。

顾功耘表示,由于资本市场快速发展,《公司法》的发展和完善在今后一段时间显得非常必要。比如机构投资者的大量出现,必然会影响到公司*理机制;各种金融产品混合经营的延伸,会混淆原本清晰的股权与债权界限,增加对相关主体利益保护的难度,因此说,《公司法》还有很多进一步研究和发展的空间。

除《公司法》外,我国有一些主体法律规定还需制定和完善。比如目前我国出现了大量的金融控股公司,对这些公司应专门制定法律来进行规范。而随着委托理财的大量出现,对于资产管理公司的运行规则,仅仅依靠《公司法》是否能解决也需进一步研究。

对于社会关注的《证券法》,顾功耘也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说,《证券法》应当进一步确立市场化的改革方向。在新股发行制度方面目前仍存在弊端,如证券发行存在定价、中签等方面问题。对于这些问题,有关部门应该从制度层面强化询价责任,淡化行政指导。同时,应保护中小投资利益,强化风险提示,提升中小投资者的中签率。

在立法方面,可以考虑期货立法,信托方面的相关法律也需修改和完善。顾功耘表示,从资本市场的宏观调控方面来看,针对2007年出现“5・30”事件,证券市场的宏观调控应当注重程序的法制化。

谈到资本市场监管法,顾功耘认为,应该逐步完善资本市场的监管法规。他说,由于我国资本市场起步较晚,具有**推动的色彩,市场监管的功能很难发挥。2005年修改后的《证券法》尽管赋予了证券交易所一定的监管权力,但过于严格的制度设计阻碍了权力的行使。因此,如何科学地发挥***与交易所的监管职能,值得深入研究。

就资本市场法*环境建设问题,他认为,严格执法应当成为今后**研究和解决的问题。他说,由于违法违规成本较低,使得违法违规者不愿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这也导致监管机构查出违法违规案件很多,但并未真正达到对市场有效监管的目的。

就此,顾功耘建议,法官在审理证券市场或资本市场相关案件时,应将商法理念更多应用到实践中。一要从立法技术上增强证券诉讼法律规范的操作执行;二要尽快建立集团诉讼制度,减少投资者维权成本;三是应当建立适应资本国际化的司法审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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