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谈专利

2011-07-28来源 : 互联网

文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副*** 马秀山

就“高***企业认定”而言,由于“认定”成功能使企业所得税率从25%降到10%,激发了企业的**热情。而当**代理人问为什么不早些就厂里的**申请点提出申请时?有的厂方回答是:担心公开后竞争对手仿制。

在这样的厂方看来,申请**就等于公开地让对手仿制——**保护不利是重大因素,由此联想到就企业技术**的一种**说法,即不搞技改等死,搞技改找死。与其找死还不如等死,这是一般的规律。技改是**的分母,**是技改的分子,如果依此逻辑延伸,那就是申请**找死,不申请**等死。

在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不利的情况下,无论是企业自己维权还是外包委托专业队伍维权,皆要付出相当的人力和财力,都要分流并加大企业的成本与精力,这是不是企业不愿搞技术**的缘由,并影响到申请**呢?!

是否申请**是企业的意识问题,能否运用**则是企业的能力问题。此乃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环境下的现象;而在我国目前向标准环境的过渡完善发展阶段存在一些现象,如申请**找死、不申请**等死,或者说搞了技术**也不申请**的“只做不说”,属于企业自我保护的自救措施。

即便是在标准环境下也有类似的问题,国际商用机器公司就超导的**申请当属经典。上个世纪,IBM由于在高温超导方面的突出成就获得了1987年度诺贝尔物理奖之后,世界上几乎所有的超导专家都期待IBM对超导材料提出**申请,以便获得IBM公司在高温超导研究方面的秘密。

对此,IBM公司曾经进退两难。鉴于IBM公司在高温超导方面的研究投资很大,自然希望能够长久地保持这方面的秘密。但申请**虽可得到法律保护,却必须将发明内容公开给公众,无形中给对手提供了有价值的信息。因此,急于申请**并不一定有利于IBM,但世界的超导研究又是相当热门的课题,一旦有人抢先于IBM申请了**,又会利用**权把IBM撇在一旁。

1980年,IBM也遇到过相似的情况。当时他研制出了一种新型的半导体器件,为了避免同行的注意,该公司用德文在欧洲提出**申请,结果,用德文撰写的**申请文件在两年之后才被发现。

不同国家**法有不同的规定,美国审批**,直至授予**权以前,**申请内容都处于保密状态;而在欧洲其他国家,提出申请后的18个月,不论日后能否授予**权,都要向社会公开申请内容。

就超导**申请,考虑到IBM可能会“故伎重演”。所以,专家们当时都注意观察除美国以外的其他国家的**局,IBM公司曾持续地按兵不动,显然,他是在煞费苦心地选择申请高温超导**的最佳时机。

众所周知,世界上绝大多数的政治、经济、科技报道都是用英语的。相形之下,德文就变成小语种了,常常被忽视。这对企业和**代理人也不例外,所以,IBM公司才有1980年那成功的一幕。但由于超导的敏感性极强,以任何一种语言文字出版的超导研究资料,都会引人注目,IBM“鸳梦重温”的困难亦在于此……

然而,这却体现了IBM公司申请**的技巧意识;况且,现代的**制度发展变化,相信还有其他法律条文的漏洞可用。在此援引这个例子,旨在抛砖引玉。只要企业经营者潜心研究,苦心经营,就有可能使竞争对手“重蹈覆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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