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悔权或将有望写入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011-07-28来源 : 互联网

去年10月,《消费者权益保**》修改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5年立法计划。近日,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研究会副会长兼***刘俊海教授对媒体公开表示,国内法学界酝酿已久的“后悔权”将有望被写入新的消法。这一消息立刻引起轩然**。

消费者叫好 企业主忧心

在新浪网推出的一项有关“后悔权”的网络投票里,参与投票的1055名网友中有64.1%的网友赞同建立“后悔权制度”,其中,绝大多数网友认为,实施“后悔权”属于双赢制度,不仅消费者买东西将没有顾虑,同时也可以促进消费。

不少网友表示:“经常被营业员一忽悠买了自己不需要的东西,购物消费确实应该有可以后悔的权利。”一位网友在网上列举了购房消费者经常遇见的问题:买到的房子环境没有开发商**得好、楼顶渗水、墙上有缝,这时候,消费者却不能退房**。他认为,不能退房是一种不公平,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伤害,后悔权赋予了老百姓一种新的**方式。

但也有一些网友对“后悔权”表示担心:“如果真的有了后悔权,商家就可自卖自买,制造楼市的虚假繁荣,*后的结果就是让房价抬高。”

相对于消费者的纷纷叫好,一些企业却有些 “忧心忡忡”。他们担心“后悔权”将打破市场秩序,企业将无法实现预期利润。

本市远洋地产的市场总监肖劲认为,房屋买卖跟其他消费不同,是一种大额消费,购房者买之前都会做好准备,一般深思熟虑之后才会购买,不能不限时间随意反悔,“开发商**楼盘都是有计划安排的,如果遇到不负责任的消费者随意购买,又随意反悔退房的话,会打乱推盘的计划,严重的可能导致现有的房地产市场秩序被打乱。”

事实上,除了商品房买卖,其他一些行业的商家也并不赞同后悔权。“汽车是易耗品,一般的惯例是消费者买了新车,从经销店里开走,开出门哪怕一公里,就被当作是二手车了。这样的二手车让我再卖给谁?”某汽车经销商向记者明确称,很难接受后悔权制度。

后悔权和单方违约不“撞车”

提到后悔权是否会和《合同法》的单方违约条款“撞车”,刘俊海说:“后悔权主要针对商家和消费者之间的消费合同,并不同于《合同法》所指的一般合同关系。”

刘俊海解释,后悔权可以被理解为单*撤销合同的制度,即赋予消费者单方面解除、撤销合同的权利,且不必承担违约责任。他特别指出,后悔权同样也不会与《合同法》中的撤销权相抵触。

“《消费者权益保**》和《合同法》都是由相同的立法机关即全国人大订立,且属于同一性质的法律,所以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并不会发生冲突。”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傅鼎生教授表示。

后悔权制度的设立对消费者无疑是有利的,那么后悔权向消费者这一边“倾斜”是否会违背我**法公平的精神呢?

对此,刘俊海解释,商家和消费者两者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主体地位,但由于双方信息占有不对称、**力量不均等客观条件的存在,所以实践操作中商家和消费者的位置并不平等。“这时就需要在立法上向消费者作出适度的倾斜,从而**双方之间的平等地位。”

后悔有“度”宜先提倡后法定

后悔权是否就是无限制地让消费者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反悔呢?事实上,法学界在提出这个概念时,已经对它作了一些限定,刘俊海表示,目前考虑使用后悔权的消费领域有三个方面:一是大件的购物包括买房、买车;二是网上购物或上门直销的冲动型购物;三是其他一些先交*再看合同或者先交*再签订合同的消费方式。

上海市消保委副主任兼***赵皎黎感到,“后悔权”的称谓可能会引起消费者误会,改称“犹豫权”可能更加直白。她解释,后悔权是给消费者在购买房屋等商品时有一定的冷静思考期,而不应该是对市场信用的损害,这就需要对后悔权制度进行一定的限制,例如在房屋买卖时规定在若干天内可以使用后悔权,超过期限则无法再用。

“具体的行业是否应当适用后悔权制度也需要考虑。”赵皎黎拿汽车行业举例,根据汽车消费的特性,与其加入后悔权制度,不如强制推行召回制度,更容易为各方所接受。

“另外,对后悔权制度应先进行提倡,形成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共识之后,再用法律的形式来**。”相关人士建议,由于后悔权制度可能对消费市场产生较大影响,应当谨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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