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还没有征收物业税的条件

2011-07-28来源 : 互联网

*近,***批转了《发展改革委〈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即国发[2009]26号),提出要深化房地产税制改革,研究开征物业税。

房地产税的课税对象只限于土地及房屋。在计算税基的时候,房地产的抵押贷款即负债不得扣除。房地产税在大多数国家都属于地方税,如美国1996年地方财政收入为1万多亿美元,其中房地产物业税占20%以上。也就是说,物业税不仅能够增加**财政收入,还能改变**财政收入结构,也能调节居民收入分配。

但目前,国内房地产税征收税种繁多、收费复杂、比重偏低。由于房地产物业税费偏低及凌乱无序,房地产市场炒作严重,从而使社会**两极分化越来越严重。而且房地产税费的偏低也使个人住房消费盲目扩张,并使房地产市场投机炒作十分严重。

征收房地产物业税的好处这样多,为什么这项税收的征收政策迟迟无法**?*为根本的就在于目前中国还没有征收房地产物业税的条件。依照各国现行物业税税制,每一笔土地及房屋都得征税,都得根据**定期查定之价格加以计算征定。为了课税的目的,**通常每隔一阶段就会对所管辖区域内之房地产进行一次估价,此工作完成后,每幢房产应纳税就得根据查定价格加以计算。而这种查定的价格,在进行下一次查定价格之前,没有重大事故发生,不得变更。

同时,如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一样,房地产税的征收同样对某些房地产设定优惠办法。其优惠对象通常包括:**机构所持有的房屋;宗教、教育、慈善或非营利机构所拥有的房屋;自用住宅及个人收入低于某一水准或年龄高于某一水准者所持有的房屋。

也就是说,开征房地产物业税需要一定的基础条件,一是详实的不动产登记资料,二是用科学方法或市场方式对房地产进行低成本估价,三是**的税收征管能力,四是要有严格细化、科学规范的征收规则。

但是,就目前的情况来看,由于中国住房体系的复杂性,如有商品房、单位建房、公房、个人建房等,如果不对当地的整个住房存量有一个全面清楚的了解,不仅物业税的税基无法确立,而且也不能够对物业税的税收减免做一个清楚的规定。二是由于中国房地产市场刚刚发展几年,二手房市场相当不发达,这样有效住房评估体系也就无法确立。还有,物业法律缺乏、个人征信体系缺乏、银行信用体系不健全,这些都是征收物业税的制约条件。如果这些基础条件没有,要开征物业税是不容易的,即使开征也可能是一种不公平公正的税收。

总之,开征物业税开征还得在制度安排上**条件,不仅要有成熟的市场,而且要有对这个房地产市场全面的信息,特别是法规设定上要公平公正。这样才能**达到征收物业税的预期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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