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保险公司应当选择专用号码作为电话营销号码,禁止“盲打”,对于客户明确拒绝再次接受电话销售的,保险公司不得再次滋扰。
继上月底发文对财产险公司的电话销售业务进行规范后,保监会昨天再次发文对人身险公司的电话销售业务进行了规范。
新规·号码
电话营销号 明年将统一
保监会在《关于促进寿险公司电话营销业务规范发展的通知》中要求,全国各寿险公司、养老险公司和健康险公司在进行电话营销时,应当选择专用号码作为电销号码,并区别于普通电话号码,电话营销号码应当可以接受客户呼入的购买需求。
各公司电话营销专用号码应逐步实现全国使用一个号码,现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多于一个号码的,在2010年底要统一成一个号码,2011年6月30日前实现全国统一号码。
各公司应将规范后的电话营销专用号码在本单位正式网站长期公布并及时更新,供社会公众查询。
同时禁止保险营销员个人及其聘用人员随机拨打电话约访陌生客户,或者假借公司电话营销中心名义电话约访客户。各公司必须坚决杜绝个人盲目拨打陌生客户电话的行为。
新规·营销
遭遇客户拒绝
不得再次滋扰
保监会还要求,各保险公司、代理合作机构开展电话营销,应当建立严格的名单使用管控流程,使用电话营销专业技术设备,设置准许拨打的时间。
对客户明确拒绝再次接受电话销售的,应录入禁止拨打名单,不得再次滋扰。
保险公司应当制定统一规范的电话营销用语,并到所在地保监局备案。
规定各保险公司、代理合作机构及营销员必须严格遵守个人信息保密的相关规定,不得非法获取、使用或倒卖客户个人信息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