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从三方面引导创投机构投资中早期项目(一)

2011-07-29来源 : 互联网

迎着创业板东风,众多创新型企业在第十一届高交会上进行企业推介、**路演,希望借助资本的力量发展得更好、更快。

创业投资作为一种商业性投资方式,天然地需要追求收益和规避风险,因此,一般性创业投资机构通常主要投资于扩张期和成熟前的过渡期等处于创业过程中的中后期企业。由于处于种子期和起步期的企业很难获得创业投资的支持,所以,企业在创业过程中通常要面临人们通常所说的“死亡谷”。为有效帮助企业顺利渡过“死亡谷”,**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引导创投机构增加对中早期企业的投资。

财政税收政策鼓励支持

各国的实践证明:税收政策作为一种*有效的财政杠杆,在引导创业投资的投向方面,能够起到*显著的成效。例如,英国在1995年推出了“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促进计划”。按照该计划,对于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创业投资基金,如果符合将80%以上资产投资于净资产不超过1000万英镑的小企业等条件,即可获得税收抵扣优惠。在整个90年代,英国的创业投资机构将80%以上的资产投资到了大型并购交易;而真正支持小企业的创投机构主要是受“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促进计划”扶持的创业投资基金。

我国财税部门依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国家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并引导其增加对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企业的投资”规定,于2007年发布了《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并于今年4月发布了有关实施细则。按照该规定,以公司形式设立的创业投资基金,在完成备案程序并符合相应条件后,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企业投资额的70%比例申报应纳税所得抵扣。从今年实施的效果看,该项税收政策较好地激励了创业投资基金增加对处于中早期的中小高***企业的投资。如果下一步能够将申请抵扣标准从“中小高***企业”放宽到各类处于创业中早期的“中小企业”,税收政策的效果将进一步显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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