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大午们的救赎

2011-07-29来源 : 互联网

孙大午们的救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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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最新出台的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尽管还不能在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之间划出楚河汉界,但被迫借助民间融资的孙大午们显然从中看到了一丝生机——金融及其监管机制的改革有没有可能从这里起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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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中旬,一则有关“非法集资”的消息传了出来,不过与以往不同,这则消息并不是曝光某一起非法集资案件,而是有关浙江省首次发布了对于“非法集资”行为的界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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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院于5月底出台的这份《关于为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要从有利于保障经济增长、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依法准确定罪量刑,准确界定和把握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商业交易,非法集资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在单位职工或者亲友内部针对特定对象筹集资金的行为,可以不认定为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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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或是国内首次就非法集资行为的界定做出明确说明,在此之前,大部分民间借贷行为均有被认定为非法集资的可能,从而引发了不少的争议事件,其中较有代表性的是“河北孙大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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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来讲,民间集资行为的普遍,与民营企业糟糕的融资环境不无关系。在一定程度上,民间集资行为在很多情况下也是民营企业为自身发展而不得不采用的融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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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此次新规率先在浙江破冰,也有其特定因素所在,由于民营经济领衔全国,浙江省一向是国内民间集资最密集的地区之一,也曾经曝出过包括“吴英案”、“小姑娘杜益敏案”等轰动全国的非法集资大案,对于民间集资行为的规范也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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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界定浙江破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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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经常听到的“非法集资”一词,其实在法律上并没有一个准确的定义。许多人将其误认为是一个“罪名”,但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设立此项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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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7月,国务院发布《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其中首次出现了“非法集资”的提法,但其仅为一种非法金融活动的表现形式,并非正式的法律用语。涉及此行为的判罚一般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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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地下钱庄等行为由于自身的“灰色身份”,对于不接触他们的人来说,充满了神秘。但这种“不合法”的金融方式在我国却已经存在了数十年,尤其在民营经济发达的江浙地区,早在近30年前就兴盛了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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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浙江省出台的新规绝非偶然,而是当地民营经济发展的历史必然。”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北京京鼎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星水律师表示。张星水律师曾担任在国内法学界及经济学界引发激烈辩论的“孙大午案”辩护人,对于国内民营企业融资环境较有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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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是全国民营经济最发达的地区,杭州的旅游业、宁波的港口贸易、义乌的小商品市场、温州的制造业全国闻名。因而浙江省的民间借贷和地下金融非常盛行,具有独特的历史成因和悠久的乡俗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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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基于这些特定的省情,近些年来浙江省有关部门才审时度势,采取各项宽松的政策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张星水律师认为,浙江省高院出台的此次新规是在全国率先垂范的创新典型,相信对其他省份也会有借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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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次新规中,不仅明确了在特定人群内筹集资金的行为一般可以不作为非法集资,还规定了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及相关活动,行为人有还款意愿,能够及时清退集资款项,社会危害不大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或者不作为犯罪处理。

在张星水律师看来,上述规定不仅有利于保障民营经济的稳定增长,更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势必会对民营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产生积极的促进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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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的融资变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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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融资环境确实不容乐观。”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俊海教授表示,针对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问题,相关的保障制度并未跟上,而浙江省高院的此次规定可以看作是“破冰之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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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星水律师也认为,民营企业融资环境不容乐观已是大家普遍的观点,包括茅于轼、江平、保育钧、章立凡、胡星斗等在内的知名学者均持这一观点。这一现象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日趋成长的民营企业的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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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融资难,主要表现在难以从银行得到贷款支持。尽管有些地方政府采取了一些举措,给了民营企业一定的财政支持,但大多属于短期流转贷款,相对于大多数民企的资金需求来说,仅是杯水车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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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与此同时,银行贷款存量的绝大部分为国有企业所占用,资金流转缓慢,新增贷款又重点支持关系国计民生的交通、能源等基础产业,银行对民营企业的资金支持只能是‘远水解不了近渴’。”张星水律师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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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民营企业来说,国有企业如果出了问题,一些地方政府往往会予以经济扶持。而民营企业一旦出现问题,整个企业可能就会破产、倒闭,所以从银行自身角度考虑,会更愿意贷款给还款有保障的国有企业,这也是银行业本能的趋利避害的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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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曲新久教授的观点与张星水律师极为类似,他认为,针对民营企业融资环境的改善,最直接的办法就是把给国有企业的补贴砍掉,不应再拿着国家的税收往国有企业里面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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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该倒就倒掉,民营企业自然就发展起来了。”曲新久教授对《法人》记者表示,民营企业很少能够获得财政补贴,即使少数的高科技企业等能够得到部分补贴,风险相对来说还是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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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这不仅仅是融资环境的问题,而在于引入真正的市场竞争。”曲新久教授表示,目前,国家对于中小型的国有企业已经放开,但对于大型国企还很难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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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与非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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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院的此次新规中,规定了罪与非罪界限一时难以划清的案件,要从有利于促进企业生存发展、有利于保障员工生计、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依法妥善处理,特别对于涉及中小企业法定代表人、技术人员因政策界限不明而实施的轻微违法犯罪,更要依法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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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该条所涉及的内容看,很容易使人联想到当年的“孙大午案”。大午集团的集资行为正是因为融资无门才使用民间集资行为以获得企业经营资金,而且在偿还资金方面非常诚信,并未出现大的社会问题,从而才引发了关于如何定罪量刑的大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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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曲新久教授看来,孙大午的案例之所以有司法介入,是因为其涉及的人数比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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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任何人的诚信是永远的,当集资行为达到一定规模之后,风险将必然存在。”曲新久教授告诉《法人》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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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按照法律规定,“孙大午事件”确有犯罪之嫌,但众多知名专家表示,“孙大午案”未引发社会问题,是企业因融资无门不得已为之,而司法行为的介入极易导致民营企业遭受重创,所以对“孙大午案”非法集资行为的认定应该慎重而有依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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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受到法学界和经济学界的广泛同情,孙大午仍于2003年被河北徐水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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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幸的是,司法审判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大午集团的经营。孙大午本人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2002年大午集团的纯利润是980万,在其获刑的2003年当年,即滑落到亏损580万,一正一负,相差16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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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使我们缓不过气来,损失可以用数千万来计算。”孙大午告诉《法人》记者,企业的发展因此放缓了三年,损失惨重。

在孙大午当年的辩护律师张星水看来,孙大午是一位很有理想抱负和良知精神的民营企业家。张星水律师建议,“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也应该在经济犯罪领域得到体现,对于“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认定上尽应可能倾向于“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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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是具有特别明显的社会危害性,而且事实上促进了当地经济发展,借方与贷方都得到双赢利益,针对此类情况不建议司法介入,政府不干预比较好。”张星水律师告诉《法人》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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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星水律师认为,针对一些明显的、不具有良性成长性的、大规模的集资活动,政府应早做预防,避免其做大带来经济波动。但也不能偏听、偏信银行部门的汇报,应该从法律上进一步规范认定非法集资案件的性质、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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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俊海教授也表示,对于非法集资的监管需要作出甄别,“内部”的集资行为就不应该干涉,而对于不特定人群的集资则需要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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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绑“民间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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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资金问题都可谓是民营企业面临的“老大难”,而现实中民营企业的融资环境却并不乐观。一些民营企业无奈之中就走向了“民间集资”这条道路。虽然其中有个别经营者是恶意的集资诈骗,但正当的民间借贷活动也大量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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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如何界定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能否将民营企业的某些集资行为依法给予准确界定,将其纳入到民法调整的范畴?”张星水律师表示,在中国这样一个资本市场尚不成熟的发展中国家,主要的精力应该是按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多拓宽一些投资渠道,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而不是保护金融 部门的垄断利益,这就是问题的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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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民营企业融资环境的不完善,对于正常的民间集资活动,政府应该适当的监管资金流向,但不要过多干预企业的经营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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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言之:加强引导,不要控制,贯彻人性化的管理模式。”张星水律师表示,浙江省高院给出的指导性意见,使得民间借贷活动受到了一定程度的保障与支持,这是值得肯定的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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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单单是一个法律的问题,主要还是涉及到国家经济制度的变化问题。”曲新久教授认为,借贷行为都需要具备资本保障金、资本充足率等条件,如果要从公众那里拿钱——从公众融资,就必须在政府的监管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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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新久教授表示,对于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早就有许多的呼吁,但是不可能不加任何监管而任由中小企业随意从民间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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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监管的民间集资行为早晚会出现‘窟窿’,这个线可能比较长,有的甚至十年、二十年才出问题。”曲新久教授对《法人》记者表示,比如美国前纳斯达克主席麦道夫的集资案件,他做了将近30年都没人发现,直到金融危机才被曝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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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国内的公众往往缺乏投资风险意识,认为投资可以赚钱,也认同非法的集资行为,但一旦出现风险就不认同了。实际上投资出了问题是正常的风险所在,投资人没有权利去找政府,但我国却一直存在这种现象,这也是民间集资行为较易引发群体事件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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堵不如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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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民营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已经成为支撑和推动中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张星水律师对《法人》记者表示,民营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引起理论界与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所以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已经是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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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政府严格监管,必定会打击生机勃勃的民营企业,阻碍民营经济的创新与发展;倘若政府放松了监管,又会助长个别不负责任的民营企业借民间集资做出危害金融秩序、危害社会的不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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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候政府也是处在两难境地,手足无措,这也反映出政府在监管与疏导之间的困境。”张星水律师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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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融资难”的困境长期存在,民间集资行为就在所难免,与其令他们在黑暗中肆意发展、暗藏法律风险与社会隐患,倒不如将其置于政府监管之下。对于民间集资行为,其实“堵不如疏”,

“所以,我们还是要走一条中庸之道,对于一些对社会没有危害的、运营良好的民营企业,应该尽量给予政策扶植;对于那些产业泡沫化的民营企业,就要严格监管,防患于未然。”张星水律师说,“我想这或许会更有利于维护经济的持续增长及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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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民间借贷行为,监管层也在逐步尝试放开,目前浙江等地区已经出现了一些小型的贷款公司,虽然他们不允许吸收存款,但是可以利用自有资金从事一些贷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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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在过去是不被允许的,实际上政策方面已经逐步在疏导了。”曲新久教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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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研究、讨论“非法集资”定罪问题的同时,我们也应当反思,民营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空间该如何进一步拓展?政策方面该如何为他们提供便利?多数人相信,如果有正常的、便捷的融资渠道,民营企业不会愿意冒险从事民间借贷,他们选择这种既有经济风险又有法律风险的融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出一种“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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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因“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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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的企业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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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姑娘”杜益敏,1965年7月出生,原浙江溢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因集资诈骗7亿元,于2009年1月13日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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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吴英,浙江东阳人,原浙江本色集团董事长,2009年12月18日,因集资诈骗被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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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田玉文,原成都新蓉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有“四川泡菜大王”之称。2007年因非法集资1.5亿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虚报注册资本”两罪,判处11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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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孙大午,河北徐水人,原大午集团董事长,2003年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徐水县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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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张业光,“德隆系”主犯之一,原德隆证券董事长,2007年初被武汉中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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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汪振东,原营口东华集团董事长,因以“代养蚂蚁”的方式非法集资近30亿元,于2008年2月终审被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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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王希田,原吉林海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因“集资诈骗罪”于2010年4月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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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龚印文,原山东济正保健品连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涉嫌非法集资40亿元。2010年6月,潜逃境外两年多的龚印文在马来西亚落网,现已被押解回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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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沈太福,原北京市长城机电科技产业公司总裁,以和投资者签订“技术开发合同”的方式非法集资10亿元。1994年被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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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王奉友,原蚁力神天玺集团董事长,同样以“代养蚂蚁”的方式涉嫌非法集资,2009年5月,该案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截至目前仍未传出宣判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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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大午:不要把民间集资妖魔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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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中小企业还不得不借助民间借贷的融资渠道,孙大午们的头上就仍然悬着金融监管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不知道哪天会掉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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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大午先生的理论水平很高。”——这是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孙大午当年的辩护律师张星水多次重复的一句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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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一场轰轰烈烈的审判,引发了全国的关注,“判三缓四”的牢狱之灾,也令孙大午的人生发生了些许改变。他从大午集团董事长的位置上退下来,变成大午集团监事长。他已数年不干涉集团的经营和决策,只是做一些监督和提意见的工作,现在他又开始研究考古。如果不是当年那一场审判,孙大午的生活也许远远不是今天的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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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隔7年,孙大午再次向《法人》记者谈起那场“事件”,心中颇多感慨。对于中国民营企业的融资环境,他仍具担忧——虽然如今的政策环境已今非昔比,但民企融资困难依旧。他认为,政策方面应自上而下的“放开”,而民间集资行为之所以受到诟病,是因为人们往往将所有的“民间集资”都混同为“集资诈骗”。

“我无罪,我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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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常人相比,河北省徐水县高林村镇郎五庄村村民孙大午,显得更具商业头脑。早在1980年代,当“创业”对于大多数中国人来说还算个新鲜事物的时候,他就和妻子一道,承包了村边的一片土地,开始尝试养殖业。数年间,孙大午逐渐从养殖发展到开饲料厂,后又创办大午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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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1995年之后,大午集团已经发展成为中国五百家大私营企业之一,孙大午还一度挂上“河北首富”的头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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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企融资难的大背景下,无数的民营企业家为资金问题百般挠头,孙大午也不例外。在大午集团发展高峰时的90年代末期,由于县乡级金融机构市场收益普遍不佳,且监管漏洞百出,各大银行纷纷紧缩了县乡级贷款业务。使得这一时间段内,民营企业融资更是难上加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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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大午秉性刚直,始终不愿通过不正当途径获得银行贷款,融资困难更是大午集团面临的大难题。相关资料显示,大午集团从1985年的两万元起步,近20年间除得到过两笔总计430万元的贷款外,再没有得到当地金融机构任何一笔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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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大午集团曾多次向金融机构递交贷款申请,但均石沉大海。为解决企业发展的燃眉之急,在咨询过律师之后,大午集团开始试着走一条“民间借贷”的融资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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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95年开始,孙大午最早从亲戚朋友那里筹钱,后来扩大到大午集团内部员工及他们的亲友,逐步又扩大到商业合作伙伴以及大午中学的学生家长,最终形成数百户的借款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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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借到一笔资金,大午集团就给储户一份统一的借据作为凭证。这些钱存取完全自由,大午集团一直信守存款承诺,按时支付本金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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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并不“名正言顺”,但这也算是一种皆大欢喜的“民间借贷关系”。从1996年到2003年,长达8年的融资活动中,储户和大午集团从没有发生过信用纠纷。甚至在孙大午案发后,也没有出现储户大规模挤兑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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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开始,长期徘徊于“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之间的大午集团终于引起有关方面的注意,而性格耿直、地方人脉并不“兴旺”的孙大午也因此锒铛入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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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的那场审判,几乎惊动了整个中国法学界和经济学界,柳传志、茅于轼、巴曙松等众多经济学家和企业家纷纷为孙大午鸣冤叫屈,在国内掀起一场关于民间集资定性问题的大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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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徐水县法院一审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孙大午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到现在,孙大午始终不认为自己真的犯了罪,谈到这起事件,他将自己的感受概括为六个字:“我无罪,我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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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融资无非两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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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的融资环境问题,我觉得上下都有共识,国家也正在调整这方面的政策。”孙大午认为,虽然国家已经开始转变思路,鼓励发展村镇银行等。但目前民营企业的融资环境仍然很不好,融资渠道不通畅,“看不到一个大大方方为民营企业融资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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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大午认为,所谓民营企业的融资,无非两个渠道:一是间接融资,一是直接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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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融资是指通过银行借贷或者是上市、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融资,但是无论是从银行贷款,还是上市、发行企业债券,对民营企业来说都非常艰难,只有极少数的民营企业能够从银行贷到款,“可以说最少70%以上的民营企业都很难间接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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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大午认为,既然中国有众多民营的中小企业,就应该有众多民营的中小银行为其提供服务,这才是相对称的。但我国现在的间接融资基本是靠大银行,而大银行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它的发展思路是重点支持大企业或国有企业,而不是与中小企业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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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午集团从事的主业为农牧业,其扎根农村、面向农业的特性,决定了融资难度更大——农村的企业房屋不能抵押、土地也不能抵押。大午集团现在的固定资产至少超过三个亿,到今天为止,一分钱贷款都没有。

孙大午本来都已对贷款失去信心了,不过集团今年开始发展新民居建设,上了很多项目,不得已又找向银行。但从去年到现在的申请贷款过程中,孙大午光签字、画押、按手印都有好几次了,至今一分钱还没贷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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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年产值几亿元的企业,都贷不到款,我不知道比我们更小的企业究竟怎么贷?”孙大午对《法人》记者表示,两天前,他的妻子还对他赌气说,要是有志气永远也不和银行打交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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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融资不便利,直接融资几乎就是民营企业的唯一途径。”按照孙大午的理解,直接融资就是民间借贷,而且也应该是民营企业发展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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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你上项目、创业的时候有风险,向亲友借贷,利息高一点,这是很正常的一种市场需求。”孙大午认为,正是在这种直接融资渠道中,中小企业头上都悬着一把“达摩克利斯剑”,不知道哪天就会掉到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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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这是一个‘口袋罪’,三人以上,都可以定义为‘非法集资’来处理。”孙大午认为,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往往取决于监管者的胸怀和开放的心态。对此,他比较推崇温州的模式,认为温州的经济发展之所以领衔全国,正是得益于其“地下金融”的活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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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的诈骗妖魔化了99%的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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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虽然有一些违法集资行为导致严重后果的案件发生,但也有像“孙大午”案这样的争议事件,所以有观点认为,非法集资行为的界定应具有明确的依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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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大午觉得,认为认定非法集资行为要慎重、有依据标准算是有一点进步,但是这种想法的出发点还是太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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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还是畅快地点透了它更好。”孙大午说,他认为非法集资是个“伪命题”,非法不等于违法。“况且,我们也没看到过合法集资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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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大午认为,自己所看到的民间集资行为有两个99%:99%的民间借贷集资行为是“好借好用”,99%的民间借贷行为是“好借好还”。剩下的1%才是真正有目的的诈骗行为,也是应当打击的重点。可是外界常常因为这1%的集资诈骗行为而把所有的集资行为都妖魔化了,甚至把“集资诈骗”混同于“民间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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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孙大午看来,把非法集资和集资诈骗混为一谈,任意以司法形式处理民间集资,可能造成的后果是企业倒闭,工人失业,千万人的集资债务不再偿还。这种“以刑抵债,债权自负”的做法,损害了大众的利益。只要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没有欺诈的行为都应该是合法的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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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大午认为,不管是非法集资也好、集资诈骗也好,本质上还是要让其还债。但很多人被判了刑,企业也倒闭,集资的债务也就拉倒了。对这种行为的司法审判,保护不了大众,反而将伤害大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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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孙大午因“非法集资案”身陷囹圄的时候,就有办案人员对他说,你怕什么呀,坐了牢就不用还账了,连本金都不用还。出狱后,孙大午认真钻研了相关政策,发现确有“参加非法集资活动的损失,参与人自负”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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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是如果判了我刑,我这一千多万就不用还了,而且不要说利息,本金都可以不还。这叫什么法律?”孙大午对此很不理解,这样一来倒霉的不是众多参与此事的老百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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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应该阳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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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集资的阳光化、透明化,更有利于政府监管,有利于社会稳定。”在孙大午看来,市场需要的是“疏”,而不是“堵”,市场经济你想堵也堵不住。他认为,还不仅仅是“堵”与“疏”的问题,更重要的是“放”的问题,“疏”不如“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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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是民间普遍存在的、自发、自主的一种借贷行为,它就是一种很自然的现象,就应该放开它。”尽管孙大午此观点可能有些片面,但却引起不少人的共鸣。

孙大午认为,真正应该监管的,是“存贷相结合的民间金融”,是“既吸收了存款又向外放贷”的行为,它跟纯粹的“集资”最大的不同是还存在借贷关系,而大午集团的集资,就是为了企业经营使用,并不向外放贷,不属于金融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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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是自上而下的,上面放开,下面就容易得多。”孙大午对《法人》记者表示,比如放开金融,应该先拓宽金融的渠道,应该从企业直接融资开始,比如发行“企业债券”。而且他建议应该放开公司债,允许柜台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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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开以后,它会真实的披露公司信息,老百姓会自己选择,在购买这种公司债的时候,就责任自负了。”孙大午认为,“非法集资”这种提法非常武断,含糊不清,应该取消这种说法,“一切集资只要不是诈骗都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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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头不见抬头见,老百姓很熟悉当地的企业状况,为什么非让他们投资到外面,非要买外面的股票呢?为什么非要强化这种间接融资呢?”孙大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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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及自己当年的那场经历,孙大午仍然坚持自己有点冤。在他看来,那次牢狱之灾,轻者说是一个误会,重者说就是“僵化的法律、僵化地执行,造成的冤假错案”——到现在,孙大午的倔强丝毫不减当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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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一般的“非法集资案”最大的区别在于,大午集团的集资行为没有受害人。经济学家茅于轼也曾形容孙大午案为“没有受害人的非法集资”。他指出,“孙大午表面上违反了我国金融管制的规定,但实际上,非但没有使任何人受损,倒是有许多人得益,这样的社会行为如果算是犯罪,那就要质疑制度本身是不是需要修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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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大午的“不服气”,还有另外一个原因:在2003年案发时,大午集团的民间集资总额为1300万左右,而当时大午集团固定资产已达1.7个亿,集团净资产、良性资产80%以上,发展20多年,没有出现过亏损的记录,仅大午集团投资的大午中学就有3280万的评估值,还款能力没有任何问题,不存在资金链断裂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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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年的法庭上,孙大午掉下了眼泪。而当被问及现在的感受时,孙大午给《法人》记者发来了一首他自己作的诗,名字是《祖国,我对你意见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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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国/我对你意见太多/请不要怪我/因为你的丑陋/代表着我 祖国/我对你意见太多/请不要怪我/因为我是你忠实的儿子/你可以任意折磨我 祖国/我对你意见太多/请不要怪我/因为我理解你/你可以不理解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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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国/我对你意见太多/请不要怪我/我愿意你十全十美/因为你就是我 祖国/我对你意见太多/请不要怪我/因为我不能改变/我就是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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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方民:金融监管与市场经济仍不合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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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方民教授认为,高风险、高收益的民间集资行为之所以长期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凸显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还远未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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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民营企业融资环境不完善与部分地区民间游资丰厚的现状,造就了“地下钱庄”、“民间集资”的盛行。在一定程度上,这些现象与民营企业寻求自身发展的愿望不无关系,同时也是金融政策的不规范所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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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浙江省为代表的长三角地区,向来是国内私营企业发达之处,大量活跃私企的融资需求促成了民间集资的盛行,也造就了“吴英案”、“小姑娘杜益敏案”等众多非法集资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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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长三角地区“地下钱庄”及“民间集资”现象需要哪些监管?民营企业为何青睐这些有风险的融资方式?民企融资环境该如何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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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上述问题,《法人》记者专访了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刑法学教授阮方民。阮方民教授认为,民间集资行为的存在的确可能隐含诸多法律风险与监管难题,但我国目前的金融政策也有其自身缺陷,在一定程度上,金融监管政策与市场经济体制并未合拍。

“地下钱庄始终存在”

“地下钱庄在民间经济发达的温州、台州、宁波、绍兴等等地方始终是存在的。”阮方民教授表示。

早在1986年,刚从人民大学研究生毕业到杭州工作的阮方民教授,就接触过一起发生在温州的“台会案”。一位从事民间集资的老板,把从老百姓手里收来的钱再放贷出去,但后来出现了风险,资金链断裂。此事引发了很大风波,涉及群体事件、非法拘禁、绑架等一系列案件,最终当时的组织者以“投机倒把罪”被处于死刑。

“但是死刑能解决问题吗?民间仍然有庞大的金融需求,在丰厚民间游资的背景下,还是会有人出头来组织这些行为。”阮方民教授说,缺钱的私营企业有这个需求,一些有钱人也有这个需求,所以就有人出来组织“民间集资”,在温州等地区,此行为由来已久。

“台会”是温州等地区比较原始和比较著名的民间借贷模式。在私营经济刚刚起步不久的上世纪80年代,个人很难获得银行贷款,所以“台会”在当地较为盛行。

在阮方民教授看来,目前我国针对金融体制的风险监控不完全符合市场经济的模式和现状。由于民营企业目前的发展并不规范,一直以来打擦边球的行为很多,一些民营企业违规、违法行为较普遍,例如之前舆论曾经热议的民营企业“原罪问题”即为典型代表。

在这样的情况下,政府一而再、再而三的加强金融风险控制,使得大银行在对民营企业发放贷款的时候审批、控制的比较严,迫使民营企业转向其他渠道寻求资金上的支持。

“大量的中小企业需要贷款,但正规的金融机构有一系列风险管理的措施,比如要对资产进行评估,要求有担保等等。”阮方民教授表示,而民间借贷则完全是凭个人信用,非常便捷,通常不需要风险评估和提供担保。

同时,民间资金的异常充裕,也成为民间金融行为能够应运而生并一直发展壮大的背景。温州等地区是中国私营经济最早萌芽的地方,数十年的积累,使得当地民间资本较为雄厚。

“所以尽管这样的金融行为从监管角度来说是非法的,但其确实有市场需求,也确实能解决问题。”阮方民教授表示。

“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一方面肯定这种行为对严格的金融监管体制有一个补充的作用,但也存在巨大的隐患。”阮方民教授告诉《法人》记者,民间集资行为并不能保证每一笔都赚钱,一旦资金链断裂,往往会引发巨大的社会动荡。

政府应“无为而治”

由于国有的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存贷款利率,所以一些民间游资不愿意存钱到银行,而更愿意选择利率较高的民间借贷。

“在这种情况下,浙江人的这种‘敢为人先’就起作用了。”阮方民教授说,在他看来,在政府方面,尤其是地方政府,对这种民间借贷行为往往采取“无为而治”的做法,不积极干预。

“因为市场经济本来就要求金融也是开放的。”阮方民教授表示,政府不应当采取计划经济式的全面监控,比如规定贷款的规模等一些指标式的监控。

但在严格的金融监管体制下,要求所有的存款必须存到国有或国家参股的金融机构当中,所有的放贷都必须通过有“金融许可证”的金融机构才能进行,企业之间也不允许相互借贷,这实际就是原来计划经济的模式。

阮方民教授对《法人》记者表示,较为严格的金融监管,对于避免金融风险的程度肯定比原来要好。但反过来说,过于强调风险规避,银行就会裹足不前。这将导致民营企业需要的资金无法及时获得,反而把大量的空间留给了地下钱庄。

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为解决民营企业融资等问题,纷纷成立地方银行,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但在操作上,这些地方性中小银行,贷款程序上并不比大银行简便多少。

只要是正规的金融机构,自发起成立时、银监会颁发“金融许可证”之后,就必须按照银监会制定的《贷款通则》等相关规定来操作,否则即是违规。

“所以即使一些地方性中小银行开了很多,非法集资仍然是有空间的。人家打一个电话可能几百万就汇过去了!在便利性上肯定是没办法比的。”阮方民教授说。

政策与现状的矛盾

阮方民教授认为,小规模的、在特定范围内的民间集资,实际上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是不存在问题的,没有必要去干预。如果资金链不断裂,而且确实能够弥补合法金融机构的空白,也促进了中小企业等民间经济发展,地方政府实际上是乐观其成的,不会主动出击。

阮方民教授说,从某种程度上看,此类行为也牵扯到“利益地方化”,如果严格的打击,势必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地方经济的发展。

但按照有关金融法规的规定,民间集资的行为涉嫌违反《银行法》等相关的金融法律,尤其是规模较大的集资行为,如果不作为犯罪来处理,从整个执法的层面来看,又违反了法制统一的原则。

“所以这里就涉及到一个矛盾。”阮方民教授说。

高风险、高收益的民间“非法集资”行为之所以长期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凸显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还远未完善。在阮方民教授看来,目前的金融现状和30年前相比没有太大的本质变化。目前的体制仍是对金融严格监管的体制,是把风险的防范放在首位,而不是把对经济的促进放在首位。

在国际金融危机之前,情况显得还不那么严重,但国际金融危机发生后,许多大企业产品滞销、资金链断裂,诸如“非法集资”、“地下钱庄”等问题开始暴露出来。

“在这样的背景下,我认为总的指导思想还是应该根据民间经济发展的现实,倾向于不要一棍子打死。对某些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违法犯罪案件,即使造成巨额资金无法归还,也不要处理得过重。”阮方民教授表示,一些地方的“理念”还算是市场经济的理念,而国家层面却还做得不够。从这个角度讲,如果某些地方出台一些类似于司法解释的内部规定,或许和中央层面的金融法规存在某种不和谐,但需要改变的不是地方,而是国家层面。

“当然,在法治框架之下,地方层面如果和国家层面有背离的话,肯定是违法的。这又是一对矛盾。”阮方民教授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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