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购衣服面料与吊牌不符 判决服装公司“退一赔一”

2011-07-29来源 : 互联网

因发现所买衣服外挂的吊牌与缝制在衣服内的标识所示面料成分不相符,刘**在跟某知名服装公司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退还货款3940元,并加倍赔偿3940元。昨天,记者从市一中院获悉,**已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该知名服装公司承担“退一赔一”的责任。

2009年3月,刘**到某知名服装公司购买了总计3940元的女童羊毛开衫、女童短袖T恤衫等衣物。该公司向刘**出具了销售凭证及发票。之后,刘**发现她所购买衣服外挂的吊牌与缝制在衣服内的标识所示面料成分并不相符,遂与公司交涉。双方协商不成,刘**诉至**,要求判令她所购买的衣服退还该公司,由该公司退还货款3940元,并加倍赔偿3940元。

之后,该公司将刘**所买的衣服做了鉴定,鉴定报告显示衣服外挂吊牌与衣服面料的确有所出入,因此该公司不愿将鉴定报告作为证据提供。

一审**审理后认为该公司在衣服上外挂与衣服实际面料不相符的吊牌,其行为构成民事欺诈,因此判决该公司承担“退一赔一”的责任。

该公司不服,向上海市一中院提起诉讼,称刘**以及一审中的委托代理人,以往多次以类似的手段在**提起诉讼,所以她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消费者,而且她购买有瑕疵的商品向**提起诉讼,要求商家赔偿,这种行为是“知假买假”,不是真正的消费行为。刘**则辩称,曾经的诉讼行为不能说明她不是消费者,也不能成为商家欺诈消费者的开脱说辞。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刘**在该知名服装公司处确实购买了女童羊毛开衫、女童短袖T恤衫等衣物,而且这些衣服的实际面料与衣服外挂吊牌中所明示的面料成分及含量不相符的事实也已经审理查明,所以**确认该公司的行为构成民事欺诈。刘**曾经提起过多少次诉讼与本案没有直接的关系,曾经的诉讼也不能成为否定刘**消费者身份的充分理由,更不能成为商家在出售货物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的免责理由,因此对于公司的免责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遂作出前述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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