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企业与企业的电子商务到企业与消费者的电子商务、消费者与消费者的电子商务,从电子商务中的电子商店、电子贸易、电子营销到电子化服务等,电子商务涵盖了许多交易的方式、交易范围、交易产品,并且其中的一些交易方式是以往传统交易方式所没有的,如网上的集团竞价等。对待这些特定的交易范围、交易产品,尤其是其中一些新的交易方式,是否有必要征收新的税种,自然成为摆在人们面前的一个新问题。
由于电子商务的虚拟性、跨区域性,对于电子商务的税收,尤其是数字产品电子商务的税收和跨国电子商务的税收,一直是一个困扰各国**的难题。
以美国为*的西方发达国家一直主张延期支付对跨国电子商务征收的进口税。早在1998年美国**就向世界贸易组织递交提议,要求继续当时对电子商务不征收进口税的惯例。美国是**个向世界贸易组织提议对电子交易免征进口税的国家。l998年,世界贸易组织为了刺激电子商务的发展,在电子商务工作计划书中规定延期支付针对电子商务征收的进15税。日本**也主张继续现行的对电子交易不征收进口税的惯例,并且主张从法律和技术的角度来考虑对电子交易征收进口税的问题。
1997年,欧盟提出了对电子商务征收“比特税”的提案。大多数欧盟国家是跨国电子商务的消费国。“比特税”是按互联网使用者在网上传输的信息容量课税。电信公司可以通过电话线、电缆、光纤、卫星记录每次电子交易中信息流量的比特数,并对其课税。“比特税”比对电子交易的货币额课税更为简单、更为公平。但是,由于“比特税”要求区分电子商务信息流量和非电子商务信息流量,这实际上是很难做到的。
考虑到电子商务的发展给国家经济带来的促进作用,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都赞成现在不对通过电子交换的产品和服务征税。尽管发展中国家主要依靠进口税增加**的财政收入以满足各种发展目标的需要,现在对通过电子方式交换的产品,如软件、音乐和视频产品都既不征收进口税,也不征收增值税,发展中国家在电子商务税收方面的损失并不小。而且,由于在中短期,发展中国家仍将是电子商务的净进口国,因此,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电子商务的潜在税收损失要远远大于发达国家。但是,电子商务的发展为扩张市场、提高生产力和竞争力提供了*大的潜力,它为国家整体经济的发展带来许**处。因而,发展中国家的**认为现在不能鲁莽地直接对通过电子方式交换的产品和服务征税。在电子商务税收收入上的损失应该通过促进电子商务在产品和服务领域*大化发展并能迅速扩张到**电子商务市场来弥补。许多发展中国家的**认为,对电子交易不断增加的收入征税将是一个*大的挑战。挑战包括:监督电子交易的技术和制度能力;专业人才的问题;在一些非**领域的执行和强制执行的问题;通信系统的基础设施问题。
这些问题在我国也同样存在,解决起来有很大的难度。目前我国对电子商务没有征收新的税种。因为税收问题涉及很多方面,包括电子商务的经营主体资格问题,电子商务本身的界定问题,网络实名的问题,交易信息的有效记录、保存和确认的问题,消费者网上消费是否索要发票的问题,数字产品交易的有效监控的问题,跨区域及跨国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问题等,涉及宏观政策法律环境、管理体系、网络技术措施和消费者意识等许多方面。所以,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难以在短期内得到**解决,目前只能是在现有税收体制下逐步完善,一方面,给那些应该得到扶持的电子商务以恰当的优惠措施;另一方面,也要避免利用电子商务偷税漏税及双重征税的情况发生。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解决有待于电子商务整体政策法律环境的完善,甚至是**性的政策环境的完善,这不是一个短期的过程。
综观各种形式与产品的电子商务,数字产品的电子商务不仅具有一般形态的电子商务所具有的商流与信息流的虚拟性,更因其产品形态的特殊性,数字产品电子商务又具备物流的虚拟性的特点。这一特点使其在纳税人身份的判定中以及交易过程的可追溯性上与税务稽查上有效实现的难度都大大增加。甚至可以说,如果一个数字产品电子商务的经营者不如实地履行各项纳税申报,那么对于税务机关,可以说基本上没有什么有效的方法与途径去追查其交易商品和资金的各项细节。这一问题已引起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欧洲有些国家曾提出征收数字产品电子商务税的设想,但总体来看,至今没有太好的办法来解决这一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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