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发布了《关于采取积极措施稳定和促进就业的通知》,对促进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和鼓励企业接收困难人员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措施。 自主创业,3年内可免交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按照《通知》规定,如果是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残疾人或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可免交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并且可免除前置审批的各项费用。 同时,此前**的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税收政策将继续执行,在税收扶持政策范围内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可按规定在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 接纳下岗失业人员,单位可减免营业税 在鼓励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的同时,《通知》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也制定了许多鼓励措施。如果用人单位与就业困难人员签定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限内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长期限不超过3年。 同时,此前**的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扶持政策也将继续执行。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岗位中,当年新招用税收扶持政策范围内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规定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审批期限截至2009年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