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三角专业镇之间鲜有合作

2011-07-30来源 : 互联网

**建议纳入产业同构指标指导珠三角一体化

区域经济一体化趋势大热。半年内,***分别为珠三角、上海和海峡西岸“定位”,但是在炙手可热的珠三角一体化议题中,**和企业究竟应该扮演何种角色?是否应该纳入产业同构指标指导珠三角一体化?如何挤除膨胀的“泡沫化”法规,为一体化扫除障碍?近日中山大学召开珠三角一体化发展**就此展开讨论,与会**提议,设立珠三角联席会议制度协商深度合作中的种种问题。

1。一体化主要障碍是地方保护主义

长三角一体化的进程令区域经济研究的**瞩目。在长三角地区,苏浙沪两省一市先后衔接了8条高速公路、一条铁路,三地工商部门**措施,消除在外商准入政策方面的差异,给予外国投资者相同的待遇。即便如此,虽然长三角在消除壁垒方面已有成效,但在如何避免产业同构、基础设施协同规划等方面的合作进展缓慢。有统计显示,在长三角地区,主要城市间产业同构程度比较严重,在16个城市中,选择汽车作为主导产业的有11个城市,选择石化的有8个城市,选择通信产业的有12个城市,与产业同构相伴随的是各省市之间的招商引资大战,各地招商引资活动演变为拼优惠政策、低价、税收的恶性竞争。

但是就目前而言,地区之间的产业藩篱尚无法通过市场自身的力量打破,在珠三角地区亦是如此。根据中山大学有关课题组的研究发现,广东省科技部门认定的全省纺织服装鞋帽专业镇有29个,产业十分相近,原本可以在网站建设和产品检测等方面合作,但是各专业镇之间几乎没有合作。

“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主要障碍在于地方保护主义。”中山大学岭南学院教授杨永福分析,地方保护主义的**在于现行的**体制和结构,在市场机制不完善,法*不健全的转型阶段,仅仅依靠民间经济交往的市场力量,难以打破体制性障碍。而且市场的力量通常倾向于拉大地域差异,而非减少。因此,即便市场发达的社会,也倾向于实行**干预型的协调发展。

“要实现《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提出的目标,**的规划能力、协调能力和服务能力等必须要有很大提升,也伴随着行政体制的改革。”中山大学政*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郭巍青提出设想:建立珠三角联席会议,讨论并确定年度发展战略与议程,并鼓励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参加。

越南社会科学院中国研究所黄世英博士则认为,为了长远的目标,要给一体化提供法律**,目前除了上述规划纲要,珠江三角洲地区各城市应该考虑制定类似于东盟的**。

2。纳入产业同构指标指导珠三角一体化

中山大学有关**的研究表明:1998年―2007年间,珠三角地区产业同构系数虽然每年都在下降,但幅度不到0.001个百分点,市场自发调节的进程缓慢,需要**导向型指引,为此中山大学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院长王�教授建议**部门引入产业同构系数,作为评价珠三角经济一体化的主要指标,以引导区域内的产业整合。

王�建议,地区经济一体化是指整个地区内资源要素无行政与经济壁垒的流动。如果一个区域内城市间存在各种行政壁垒,那么,一方面,每个城市的资源只能在本区域内配置;另一方面,每个城市对多种产品的需求又导致了多样化的产业结构,其结果是城市间的产业结构高度雷同。反之,如果城市间行政壁垒不存在,则城市间产业分工程度会越来越高,产业差异化程度较大。因此,产业同构在很大程度上是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程度呈反比的。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衡量其效果的重要指标是城市间的产业同构系数要变小,产业分工程度要深化。

根据这项课题研究结果,珠三角“广佛肇”、“深莞惠”和“珠中江”三个经济圈中,产业同构程度不同,其中“深莞惠”经济圈同构程度最高,特色主要是IT产业份额较大,产业同构系数1998年为0.9,2007年仅降为0.88;“珠中江”次之,偏重于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IT产业和金属制品业;“广佛肇”产业同构程度最低,产业偏重于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化学原料及非金属矿制品业等。**分析,产业同构程度越高,一体化的障碍就越高,因此越需要增大城市之间的产业分工程度。而伴随着一体化进程,城市间的产业差异化将越加明显。

中山大学管理学院郭惠武认为,珠三角地区要设计出一种各市**和企业谈判、协调的机制,使参与方通过某种交易机制,补偿受损利益,使有些地区从某些产业中退出,重新定位自己的优势产业,而另一些地区则可以趁机扩大市场和规模,壮大自身的产业优势;有些地区生产的是低附加值的上游产品,而另一些地区则生产相对高附加值的下游产品,地区利益将会从劣势方流向优势方,需要优势方给予劣势方必要的补偿。中山大学岭南学院教授杨永福建议,需要建立相应的区域利益分享和补偿机制,实现各种利益在地区间的合理分配。

3。倒逼机制促使行政资源重新分配

能否顺利推进区域一体化,取决于能否建构起良好的制度环境、合理的组织安排和完善的区域一体化法*规则。“但是目前**签订的一体化协议在法律意义上相当于政*宣言,从长远来看,还要使区域一体化回归法制常态。”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谢晓尧认为,目前的一体化制度安排,实质上借用了契约的外形,一方面满足了企业的期盼,符合国际做法,另一方面,又省却了真正的契约在缔约、守约、监督中的高昂成本。

尽管短期内这种宣言可以发挥立竿见影的行政效果,但从长远来看,行政契约会将一体化的成果置于不稳定的状态,因此,要让一体化回归法制常态,要确保法*的统一性。谢晓尧建议,在合作的初级层次,区域内可以进行协调和协同立法,而在高级阶段,需要统一立法,可由不同的立法机构分别通过,或交由上一级立法机构颁布,甚至由国家颁布统一的区域经济合作法,将法制化纳入区域一体化的进程中,但不得以一体化的名义,进行地方保护主义和**垄断,更不得排除全国范围内的自由竞争和公平交易。

不过谢晓尧认为,目前重复立法、多头立法问题严重,地方立法、规章、红头文件和行政管理的措施“泡沫化”令人担忧,在区域一体化过程中,各地要破除规章壁垒,扫除一体化的障碍。

谢晓尧介绍,由于对运输车辆的收费各地不同,标准不一,结果“外挂车”泛滥,在一体化过程中,如果某地收费过高,运营的企业就会考虑到其他地方注册,因此不解决立法协调问题,区域之间的一体化就会遇到障碍。

“最终的合作也进行法律设计,依法行政,广佛两市正在构建城市规划之间的,将打破原来意义上的两个城市各自的规划,进行区域内的重新规划。通过规划的合法性,有序发展。”广州市委政策研究室主任卢一先分析,目前珠三角区域内,涉及到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4个立法实体,立法的雷同、规章膨胀,珠三角地区的一体化究竟要在哪种层次上进行立法的一体化,值得思考。

广州、佛山,地域相连,经济相融。在《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中,更是将“广佛同城”从区域合作提升为国家战略。但目前广佛居民最关注的是基础设施,广州七号线接驳佛山二号线,接通以后,佛山市民可以享受广州城区的教育资源,逼迫广州教育资源重新分配。卢一先分析,广佛一体化决定了很多要素重新组合,对民居生活带来新的选择,倒逼**进行行政资源层面的融合,这些也都需要**部门更加灵活主动地重新调整分配行政资源,促进一体化进程。

本报记者景小华

实习生唐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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