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旅行社擅减旅游项目须赔偿

2011-07-30来源 : 互联网

        

*高法**旅游纠纷案新规明确**条款无效

本报讯*高人民**昨日发布《*高人民**关于审理旅游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全方位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支持旅游者主张**条款无效,并**次提出对消费者个人信息进行保护,该规定昨天起实施。

根据《规定》,旅游经营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为对旅游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旅游者合法权利的责任,如果旅游者遇到类似**条款,旅游者请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该内容无效的,人民**应予支持。

根据《规定》,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变更旅游行程,在征得旅游者同意后,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分担因此增加的旅游费用或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因此减少的旅游费用的,人民**应予支持。

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有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等行为,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的,人民**应予支持。

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时有欺诈行为,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双倍赔偿其遭受的损失的,人民**应予支持。

*高法民事审判**庭庭长杜万华表示,如果旅游经营者向旅游者推荐购物场所,导致旅游者买到假货,且旅游者有证据证明旅游经营者与销售者有串通行为,旅游经营者需担责,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这类串通行为的,只有销售者担责。

根据《规定》,因飞机、火车、班轮、城际客运班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具延误,旅游者要求赔偿,人民**不支持,但是如果由于交通工具延误导致合同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改变了旅游行程,产生了需要退费的情况,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实际发生的费用,**支持。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公开其个人信息,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应予支持。

《规定》明确,如果旅游者因拒绝旅游经营者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的项目,旅游经营者增收费用,旅游者可以要求旅游经营者返还;在同一旅游行程中,旅游经营者提供相同服务,因旅游者的年龄、职业等差异而增收的费用,旅游者也可以要求返还,这两类返还费用的请求,人民**均予以支持。

旅游过程中,旅游者主要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打交道,当旅游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时,由谁来承担责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是大家*关注的问题。

在集体旅游过程中,订立旅游合同的往往是集体推选的代表,而不是每个旅游者单独与旅游经营者签订合同。如果没签字的旅游者受到损害,而合同签约人又不想提起诉讼怎么办?对此,司法解释明确旅游者有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的权利。

旅游者托管的行李物品损毁、灭失,可请求赔偿损失,但下列情形除外:

损失是由于旅游者未听从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事先声明或者提示,未将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由其随身携带而造成的;

损失是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造成的;

损失是由于旅游者的过错造成的;

损失是由于物品的自然属性造成的。

*高院规定旅行社未经游客同意不得转团

《规定》在民事司法解释中**次明确了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规定》第九条明确,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公开其个人信息,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应予支持。

《规定》指出,旅游经营者将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不同意转让,请求解除旅游合同、追究旅游经营者违约责任的,人民**应予支持。

*高法发旅游纠纷司法解释 游客拒购物不得另收费

旅行社不得因年龄差异多收费《规定》明确了旅游者对于旅游经营者收取的差价费的返还请求权,规定旅游者要求旅游经营者返还下列费用的,**应予支持:因拒绝旅游经营者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的项目被增收的费用;在同一旅游行程中,旅游经营者提供相同服务,因旅游者的年龄、职业等差异而增收的费用。

《规定》首次在民事司法解释中明确了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公开其个人信息,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的,**应予支持。

司法机关将限制转团、挂靠等损害旅游者权益行为

“旅游经营者将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不同意转让,请求解除旅游合同、追究旅游经营者违约责任的,人民**应予支持。”

1日开始施行的*高人民**制定的《关于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还规定,旅游经营者擅自将其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遭受损害,请求与其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经营者和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应予支持。

附:*高法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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