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扩大业务活动范围、增加**资助奖励条款、提高出入境便利程度……记者昨日从市发改委了解到,历时近9个月的《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规定》修订工作完成,即日起,一系列针对跨国公司在京设立总部的优惠政策将推出。此外,市商委副主任束为表示,与该规定配套的实施办法框架已经基本成形,预计会在6月份**。
这次重新修订的规定允许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扩大运营范围,增加进出口及国内分销、物流配送、服务外包等经营管理活动。同时,降低了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门槛,将跨国公司境外母公司在中国累计实缴注册资本总额,由3000万美元降至1000万美元。
对2009年1月1日以后在京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注册资本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地区总部,按注册资本金额的不同档次给予资金补助。考虑到存量地区总部企业的发展,对***增资达到上述金额的地区总部参照上述规定,按对应标准给予差额补助。此外,朝阳区试点执行租房补助,对在京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地区总部租用办公用房的,在连续3年内给予租金补助。
新规定放宽了出入境管理的时限和人员范围。地区总部外籍高层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中层管理和技术人员、一般外籍员工可以分别申请办理不超过5年、3年、1年的多次入境有效签证;地区总部外籍高层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中层管理和技术人员、一般外籍员工可以分别申请办理不超过5年、4年、3年的外国人居留许可。另外,地区总部的外籍员工可不受在境内工作时间限制,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住、自用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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