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化肥厂环境污染损害案12年执行不果

2011-07-30来源 : 互联网

**称环境违法企业难制裁地方部门保护是主因。

本报记者 郄建荣

黄全忠等5人再次来到贵州省**人民**,商讨贵州化肥厂污染损害赔偿执行问题。遗憾的是,仍然没有结果。

这样的境况已经延续了12年。

黄全忠告诉本报记者,12年的艰辛执行令他们不堪回*,“我们写的各种反映信函多达数千封,耗尽了人力、财力、物力”。

从近几年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来看,要使环境违法企业受到法律制裁,仍是一件非常难的事。中华环保联合会***顾问吕克勤、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法学副教授杨素娟5月21日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均表明了这样的观点。

水质污染导致网箱养鱼死光 *高院终审判决养殖户胜诉

“一个网箱养殖户,一个大国企,本来互不相干。”黄全忠告诉记者,1994年9月发生的一起死鱼事件,将他们与贵州化肥厂的恩怨延续至今。

自1991年以来,黄全忠、杨兴、杨贵起、宋开胜以及贵州红枫发电总厂通讯分厂经有关部门批准,相继在贵州清镇市红枫湖水域进行网箱养鱼。

“前两年,我们的鱼都长得蛮好。到了1994年9月下旬,红枫湖水体水质严重恶化,我们的网箱养鱼也遭遇了飞来横祸。”黄全忠回忆说,几乎是一夜之间,网里的鱼全部死亡,“当时的湖面白花花的一片,全是死鱼”。

据黄全忠介绍,根据贵州省农业厅渔政部门核定,黄全忠等网箱养鱼损失22万多斤,直接经济损失达280多万元。

“鱼死了,我们总要查找原因吧。”黄全忠说,在调查死鱼事件的过程中,贵州化肥厂成了*大可疑目标。

红枫湖是贵州黔中地区*大的人工水库,也是贵阳市、清镇市的饮用水源地。而1987年建成的贵州化肥厂就坐落在红枫湖边。

“其实,在1994年9月这次特大污染事故发生前,贵州化肥厂的排污行为就已经引起了有关部门的注意。”黄全忠案的代理律师赵永康告诉本报记者,1992年10月,由贵州省环保科研所、贵州工学院等10个部门联合调查形成的《红枫湖水环境容量研究》认定,每年排入红枫湖的工业废水总量为 6342万吨,其中,贵州化肥厂是*大的污染大户之一。

赵永康说,1994年9月27日至12月6日,贵州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对红枫湖水质进行了十多次综合监测。监测报告表明:贵州化肥厂排入红枫湖的污染因子氨氮浓度超过国家标准9到130倍;1995年,贵州省人大财经委《关于立法保护红枫湖、百花湖调查报告》表示,贵州化肥厂是造成两湖污染的主要污染源;贵州省水科院经过调查也认为,死鱼是由于工业废水中含有氨氮成分造成。

“此外,贵州省环境卫生监测站、贵州气象局当时都有调查结论,这些结论都证明死鱼与贵州化肥厂的污染有直接关系。”黄全忠说,掌握了这些证据,1995年12月15日,他们5个受害个人和单位向贵州省****提起环境污染诉讼。

1996年8月14日,贵州省****作出判决,鉴于贵州化肥厂是向红枫湖排放氨氮工业废水的主要污染源,但考虑到不是惟一污染源,因此,贵州省****判定贵州化肥厂承担黄全忠等死鱼损失60%的赔偿责任,即贵州化肥厂赔偿黄全忠等160多万元。

一审判决后,贵州化肥厂不服,向*高人民**提出上诉。*高**在1998年2月26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贵州化肥厂上诉,维持原判。

节外生枝执行被迫中止一波三折后又恢复执行

在黄全忠等污染受害者的眼里,*高**终审的案件无疑就是一桩铁案。然而,事实却不像他们想象的那样。

黄全忠说,*高**的终审判决生效后,他们几个养殖户在1998年4月8日依法向贵州省****申请执行,案件也从此进入执行程序。然而,就在案件执行过程中,一件他们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

1998年5月23日,贵州省有关部门成立特别调查委员会,对案件进行调查,并致函贵州省****,要求对案件暂缓执行。

赵永康告诉本报记者,1999年1月15日至18日,特别调查委员会进行了人工模拟实验,实验结论认为,养殖户死鱼与贵州化肥厂污染没有直接关系。

1999年5月,贵州省有关部门作出《关于黄全忠等诉贵州化肥厂水域污染赔偿纠纷案调查结果的报告》。报告表示,贵州省高院及*高**的判决是错误的,并要求*高**对案件重新审理和改判。

案件执行被迫中止。

更出乎黄全忠等人意料的是,在贵州省有关部门将调查报告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后,案件又出现了转折。

“全国人大常委会收到贵州省有关部门的报告后,按照程序将报告转给了*高**。1999年11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收到了*高**的情况报告。”赵永康说,*高**在给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报告中表示,*高**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确定赔偿的比例适当,判决公正,依法应予执行。

2000年3月,贵州省有关部门决定撤销特别调查委员会。2003年,这个案件又恢复执行。

据介绍,2003年7月,贵州省****就案件执行问题向*高**请示。2003年9月,*高**对请示做出批复,要求贵州高院坚决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12年执行不果赔偿数额翻番**称主因是地方部门保护

近日,当记者来到贵州化肥厂原址时,“贵州化肥厂”的厂牌早已不见,取而代之的是贵州美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办公楼一名彭姓负责人接受了本报记者采访。“我们是集团的,去年11月27日,通过与原贵州化肥厂签订增资扩股协议,我们将贵州化肥厂收购并控股。”彭姓负责人说。

他表示,对于这起赔偿案,经过贵州省有关部门的协调,他们也只能认了,但“我们认的只是当初**判的数目160多万元”。对于12年时间所产生的300多万元利息,彭姓负责人说,贵州美丰的态度是“企业绝对不能承受”。

企业的理由,一是因为金融危机的影响,目前企业本身也很困难;二是拖了12年导致利息高过本金不是企业的问题,由企业承担不公平。

“我们来了以后,投资五六千万建设了现在的污水处理厂。”彭姓负责人告诉本报记者,污水处理厂刚刚通过预验收,仍没有正式通过验收、使用。

“原来的贵州化肥厂根本没有污水处理厂。”这位负责人明确告诉本报记者。

在采访过程中,记者屡屡听到这样的发问:制裁环境违法企业为何如此艰难?

吕克勤告诉记者,根本原因就在于,在一些环境污染案件中,污染企业一方总是能以各种理由被地方各个部门所保护。

杨素娟也有这样的体会。她说:“环境诉讼案针对的被告往往是地方纳税大户,甚至是地方经济支柱,这些企业往往与地方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杨素娟认为,这是违法污染企业受到保护的根本原因,也是环境违法企业屡打不尽的根本原因。

赵永康告诉记者,黄全忠等人已向贵州省高院明确表示,要求贵州美丰全面履行*高**的终审判决,对于460万元的赔偿本金及利息绝不放弃;而*高**也在2008年底向贵州省高院发出督促执行令,要求贵州高院于2009年1月24日前执结此案。

截至目前,距离*高**的督促执行令已过去了3个多月,贵州化肥厂的污染赔偿案何时能执行仍是未知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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