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乘用车拟按排量分档计征车船税

2011-07-30来源 : 互联网

节能、新能源车船可获减免

据***电 根据25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次审议的车船税法草案,我国乘用车车船税的计税依据,将由现行统一计税,调整为按发动机排气量大小分档计征。

财政部部长***在作车船税法草案的说明时介绍,现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载客人数少于9人的小型客车的税额幅度为360元至660元。豪华车和普通车都是相同的标准,“未能充分体现车船税的财产税性质和应有的调节功能”。

对此草案规定,目前占我国汽车总量72%左右的乘用车车船税的税负,按发动机排气量大小分别作了降低、不变和提高的结构性调整,具体如下:

――对占现有乘用车总量58%左右的排气量在1.6升及以下的小排量车,税额幅度降低或保持不变。

――对占现有乘用车总量39%左右的排气量为1.6升至2.5升的中等排量车,比现行360元至660元的税额幅度适当调高。

――对占现有乘用车总量3%左右的排气量为2.5升以上的较大和大排量车,比现行360元至660元的税额幅度有较大提高。

此外,草案对载客9人以上的商用客车的税额幅度略作提高。对货车仍维持现行按自重每吨16元至120元的税额幅度不变。为支持发展汽车甩挂运输,对挂车由现行的与货车适用相同税额改为减按货车税额的50%征收。

对于船舶,草案仍维持现行每净吨3元至6元的税额幅度不变。草案还规定,对高能耗、高污染的车船,可以按***的规定加收车船税。

此外,根据车船税法草案,除保留现行条例规定的省、自*区、直辖市人民**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免税优惠外,还增加了税收优惠的情形。

具体规定为: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省、自*区、直辖市人民**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免征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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