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建议铁路取消退票手续费

2011-07-30来源 : 互联网

7月3日,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正伟收到了国家发改委的回函,作为对董正伟发出的《请求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权益的建议申请书》的回应,发改委表示已向有关部门发出完善退票费政策的建议。

在发改委回复的函中明确建议,应区分不同情况发生的退票,对由于自然因素等不可抗力或运输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退票,不应收取退票费;对旅客提前退票后运输企业能够再次发售的客票,原则上不应收取退票费;运输企业因自身原因,没有按合同约定正常完成旅客运输任务,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等。

尽管已经向相关部门建议有条件地取消铁路客运退票费,但国家发改委表示,责令铁路运输企业停止收取退票费存在一些法律障碍。从合同法角度看,旅客退票属于单方要求解除运输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从铁路法的角度看,国家铁路的旅客、货物运输杂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铁路主管部门规定。铁路运输企业收取退票费,属于执行***依法制定的客运杂费的行为。

5月22日,***发函回复了董正伟的《请求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权益的建议申请书》,然而信中并未对取消退票费的建议作出明确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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