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联丰歌曲侵权被判赔偿8万元

2011-07-30来源 : 互联网

擅自将歌曲制成手机**供下载 两网络服务提供商被告上法庭

2009年02月24日19:50 来源:

人民网上海频道2月24日电因擅自将唱片公司出品的歌曲制作成手机**提供下载服务,两网络服务提供商――联丰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和******集团上海有限公司被唱片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人民币500万元。日前,上海市黄浦区**判令联丰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赔偿唱片公司8万元。

原告佛山市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称,其对**演唱的《一万个理由》、《为什么相爱的人不能在一起》、《难道爱一个人有错吗》、《我不后悔》、《有情人终成眷属》等8*歌享有录音制作者权,两被告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在“掌秀网”上向公众提供由上述歌曲制作而成的手机**下载服务并收取相关费用,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因此向**起诉,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并在各自的官方网站上及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同时,唱片公司根据“掌秀网”显示的点击次数推算出下载次数,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497万元及为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3万元。

被告联丰公司和移动通信公司则不同意原告的诉请。联丰公司认为,其只是依据合同为“掌秀网”的歌曲下载提供短信通道服务,对所有信息内容无法作合法性审查。联丰公司还提出,按照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只有在明知网络内容提供者有侵犯著作权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侵权警告,仍然提供链接服务的情况下才承担侵权责任。而原告孔雀廊唱片公司在起诉前并未向公司提出警告,且公司在收到诉状后已停止为“掌秀网”提供短信服务,因此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对唱片公司的*额索赔,联丰公司也认为缺乏依据,因为点击数并不等同于下载次数,且网站为增加相关歌曲的人气和被关注度以技术手段虚增点击数的情形也并不鲜见。

移动通信公司则辩称,其仅依据协议为联丰公司有偿提供通信、计费通道,协议约定联丰公司**信息内容的合法性并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

**审理后认为,联丰公司与移动通信公司客观上与涉案歌曲的网络传播均有一定的关联,但应根据所起的不同作用及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作出判断。移动通信公司为联丰公司提供基础设备服务而收取相关费用,不能被作为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理由。而联丰公司对于其提供的短信服务通道是用于歌曲的下载是明知或应知的,却从未要求内容服务者提供合法的授权许可证明,因此,虽然其只是为涉案歌曲的下载者提供链接服务,但因其疏于对被链接网站的合法性进行合理审查,主观上具有过错,客观上参与了侵权行为并为侵权行为的实施提供了帮助,因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损失。

经认定,《一万个理由》、《我不后悔》、《为什么相爱的人不能在一起》、《难道爱一个人有错吗》4*歌曲参与了网络传播。孔雀廊唱片公司主张以点击数计算损失赔偿也缺乏依据。*后**作出判决:被告联丰公司赔偿原告孔雀廊唱片公司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8万元。对于其余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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