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操纵市场价格的 可罚50万元 ■经营者不执行**指导价、**定价的 可罚200万元 右图:北京的蔬菜价格近日持续回落。12月10日,顾客在北京朝阳区一家早市选购蔬菜。 昨日,***正式公布了修改后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即日起实施。 修订后的规定细化了对多种价格违法行为的认定,明显地加大了对违犯价格法操纵市场、大量囤积造成供应紧张等行为的处罚力度,情节严重可*高处500万元罚款,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原有规定相比,新规定修改和增添条款总数达11条。 新规定将违犯价格法的处罚金额从*高的100万元提高到了500万元,并增加了“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内容。特别提出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行为的处罚规定。 这被业内人士认为是***通过行政手段遏制物价过快上涨的*新举措。 新增处罚内容 串通涨价的可罚款500万元 经营者违犯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行业协会操纵价格可罚50万元 新条款增加了对行业协会等机构操纵市场价格行为的处罚规定,即:“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者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诱骗消费者交易 可罚50万元 经营者违犯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散布虚假涨价信息 依法处罚 新规定还增加了对有关信息发布单位散布虚假涨价行为的处罚规定,即:“其他单位散布虚假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依法应当由其他主管机关查处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提出依法处罚的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处罚。” 相关链接 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主要修改内容 经营者不执行**指导价、**定价的 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 拒绝提供价格检查所需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修改前: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修改后: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修改前:经营者违犯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以及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或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修改后:经营者违犯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修改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修改后: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推动商品价格过快上涨的 可罚300万元 修改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修改后: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组文图均据新华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