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011-07-30来源 : 互联网

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为落实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国家税务总局于4月30日签发的《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87号,以下简称87号文),于日前正式发布。 2005年11月,***十部委曾联合发布《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家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并引导其增加对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企业的投资。”为配合《暂行办法》的实施,2007年2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就联合发布《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通知》31号,以下简称31号文),该通知*次确立了我国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的基本原则。同年3月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法》通过第三十一条所明确的“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规定,确认了 31号文所确立的基本原则。 但是,31号文下发地方后,除浙江、江苏、江西、辽宁等少数省份实施了创业投资税收优惠政策外,绝大多数省市区没有及时实施。其主要原因是地方税务部门认为,应待国家财税务部门根据新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法》重新明确创业投资税收优惠政策。因为,按照以往惯例,像《企业所得税法》这样的**发布后,具体的税收政策通常要待按照新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法》重新明确后才能实施。 此次国家税务总局之所以发布87号文,目的就是为了切实落实好31号文所明确的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税收政策,并贯彻实施好《企业所得税法》。从核心内容看,87号文所明确的税收优惠政策与31号文是一以贯之的:一是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的环节是创业投资企业;二是税收优惠方式是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三是税收优惠的基本条件是合格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企业满2年以上;四是税收优惠力度仍是按照创业投资企业对中小高***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与此同时,87号文在总结31号文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对以下内容作了进一步明确,并提高了实施的可操作性: *先,鉴于《企业所得税法》**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为落实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国家税务总局于4月30日签发的《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87号,以下简称87号文),于日前正式发布。 2005年11月,***十部委曾联合发布《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家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并引导其增加对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企业的投资。”为配合《暂行办法》的实施,2007年2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就联合发布《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通知》31号,以下简称31号文),该通知*次确立了我国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的基本原则。同年3月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法》通过第三十一条所明确的“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规定,确认了 31号文所确立的基本原则。 但是,31号文下发地方后,除浙江、江苏、江西、辽宁等少数省份实施了创业投资税收优惠政策外,绝大多数省市区没有及时实施。其主要原因是地方税务部门认为,应待国家财税务部门根据新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法》重新明确创业投资税收优惠政策。因为,按照以往惯例,像《企业所得税法》这样的**发布后,具体的税收政策通常要待按照新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法》重新明确后才能实施。 此次国家税务总局之所以发布87号文,目的就是为了切实落实好31号文所明确的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税收政策,并贯彻实施好《企业所得税法》。从核心内容看,87号文所明确的税收优惠政策与31号文是一以贯之的:一是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的环节是创业投资企业;二是税收优惠方式是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三是税收优惠的基本条件是合格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企业满2年以上;四是税收优惠力度仍是按照创业投资企业对中小高***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与此同时,87号文在总结31号文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对以下内容作了进一步明确,并提高了实施的可操作性: *先,鉴于《企业所得税法》**条规定̶0;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相应地该法第三十一条所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也不适用于合伙企业等非法人企业,因此,87号文在第二条**款中,旗帜鲜明地规定申请应纳税所得抵扣的创业投资企业的**位的条件是“经营范围符合《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其中,法人创业投资企业除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外,还包括前些年设立的事业法人形式的各类创业投资中心。 第二,虽然07年发布的31号文也适用按《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设立后统一按《暂行办法》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但由于未提及《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不少市场人士误以为31号文没有考虑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日前发布的87号文则在**条中明确提及了按《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同时,为了体现“统一政策、统一标准”原则,无论是内资创业投资企业,还是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均应遵照第二条第二款要求,“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符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87号文所明确的操作性条件较好地考虑到了被投资企业的发展变化实际。一方面,规定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企业,除应按照新的《高***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通过高***企业认定以外,还应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另一方面,又明确“2007年底前按原有规定取得高***企业资格的中小高***企业,且在2008年继续符合新的高***企业标准的,向其投资满24个月的计算,可自创业投资企业实际向其投资的时间起计算”。而且,按照第三条规定,中小企业在接受创业投资前可以不是高***企业,而且只需在接受创业投资后经认定符合高***企业标准,且自其被认定为高***企业的年度起投资满2年。至于企业的规模标准,只要投资前是中小企业就行,投资过后企业规模超过中小企业标准,但仍符合高***企业标准的,不影响创业投资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第四,87号文大大减化了创业投资企业申请税收优惠政策的程序。按照07年发布的31号文,创业投资企业申请享受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必须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并签署相关意见后,按备案管理部门的不同层次报上级主管机关。此次发布的87号文仅要求“在其报送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资料备案”即可。 对业内人士普遍认为按照所投资企业的“规模”和“技术含量”双重标准来核定抵扣应纳税所得税额过于严格的问题,在4月11日由北大创业投资研究中心和北京工商大学创业投资研究中心联合举办的“2009中华创投家论坛”上,国家财税部门有关方面负责人表示,今后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断完善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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