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创业:优惠政策适用范围放宽

2011-07-30来源 : 互联网

调整后的政策将现行享受税收优惠规定的“四残”人员扩大到“六残”人员,新增了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而享受税收优惠的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则扩大到由社会各类投资主体设立的各类所有制企业,将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都列入了适用范围。 市地税人士指出,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在增值税或营业税方面实行按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或减征的办法。也就是安置的残疾人员越多,可扣除的税额就越多,比如说,一个企业有200名员工,假设现在已按规定安置总员工人数的25%以上的残疾人,即可享受流转税的优惠。如果以每名残疾人员*高一年3.5万元限额,按50名员工算,一年就可以在流转税方面少支出175万元的税金。不过对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业务的单位,可在“退还增值税”或者“减征营业税”的两种方式中任选一种,但选定后一年内不得更改。 对一个单位既安置了残疾人就业,又安置了下岗再就业人员,那是否可以一并享受下岗优惠政策和残疾人优惠政策这一问题,税务人员表示,可选择适用*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安置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而且还能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果大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可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则不得再扣。可同时享受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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