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维权指南

2011-07-31来源 : 互联网

为什么证券商自营与经纪须分开办理? 证券经纪业务是指在证券交易中证券公司通过代理客户买卖,收取佣金,促进证券买卖双方交易的中介业务活动。 证券自营业务是指在证券交易中,证券公司以本公司的名义,以自有的资金和证券进行证券买卖,并取得收益的业务活动。 《证券法》规定:综合类公司必须将其经纪业务和自营业务分开办理。 如果二者混合操作,会发生证券公司的自我代理行为,即在同一证券交易中,证券公司既是经纪业务客户的委托代理人,又是自营业务的当事人,容易发生利益冲突。因此,将自营业务和经纪业务分开,一是避免发生证券公司挪用客户**金和股票的事情,二是避免证券公司为了自身的利益而损害客户利益,从而维护了广大投资者正当利益。 哪些行为属于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的行为? 我国《证券法》界定了三种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的行为,即: 1、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影响证券交易的行为。这是指行为人无中生有地捏造或捕风捉影地极度夸大有关影响证券交易的信息,并且以口头、书面或者其他形式将虚假信息予以扩散,扰乱证券市场交易秩序的行为。 2、证券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在证券交易中作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这类人员具有特殊身份,其发布的信息或陈述对市场的影响较大,因此必须禁止上述人员做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的行为。 3、传播媒介利用传播证券信息进行误导。证券交易信息主要通过各种传播媒介来进行传播,其影响面广,且往往具有一定**性。因此,各种传播媒介在传播有关证券信息时,必须做到客观、真实,不得利用传播媒介误导投资者。 哪些属于侵犯投资者权益的刑事犯罪? 涉及侵犯投资者权益的刑事犯罪主要有:擅自发行股票和公司企业债券罪;泄露**信息罪;**交易罪;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罪;诱骗他人买卖证券罪;操纵证券市场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罪;抽逃资金罪;虚假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罪;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非法清算公司、企为什么证券商自营与经纪须分开办理? 证券经纪业务是指在证券交易中证券公司通过代理客户买卖,收取佣金,促进证券买卖双方交易的中介业务活动。 证券自营业务是指在证券交易中,证券公司以本公司的名义,以自有的资金和证券进行证券买卖,并取得收益的业务活动。 《证券法》规定:综合类公司必须将其经纪业务和自营业务分开办理。 如果二者混合操作,会发生证券公司的自我代理行为,即在同一证券交易中,证券公司既是经纪业务客户的委托代理人,又是自营业务的当事人,容易发生利益冲突。因此,将自营业务和经纪业务分开,一是避免发生证券公司挪用客户**金和股票的事情,二是避免证券公司为了自身的利益而损害客户利益,从而维护了广大投资者正当利益。 哪些行为属于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的行为? 我国《证券法》界定了三种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的行为,即: 1、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影响证券交易的行为。这是指行为人无中生有地捏造或捕风捉影地极度夸大有关影响证券交易的信息,并且以口头、书面或者其他形式将虚假信息予以扩散,扰乱证券市场交易秩序的行为。 2、证券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在证券交易中作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这类人员具有特殊身份,其发布的信息或陈述对市场的影响较大,因此必须禁止上述人员做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的行为。 3、传播媒介利用传播证券信息进行误导。证券交易信息主要通过各种传播媒介来进行传播,其影响面广,且往往具有一定**性。因此,各种传播媒介在传播有关证券信息时,必须做到客观、真实,不得利用传播媒介误导投资者。 哪些属于侵犯投资者权益的刑事犯罪? 涉及侵犯投资者权益的刑事犯罪主要有:擅自发行股票和公司企业债券罪;泄露**信息罪;**交易罪;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罪;诱骗他人买卖证券罪;操纵证券市场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罪;抽逃资金罪;虚假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罪;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非法清算公司、企业财产罪。 哪些行为是虚假陈述行为? 虚假陈述行为包括: 1、发行人、证券经营机构在招募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公司报告及其他文件中作出虚假陈述;2、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性证券服务机构在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参与制作的其他文件中作出虚假陈述;3、证券交易场所、证券业协会或者其他证券业自律性组织作出对证券市场产生影响的虚假陈述;4、发行人、证券经营机构、专业性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业自律性组织在向证券监管部门提交的各种文件、报告和说明中作出虚假陈述; 《证券法》第72条规定,禁止行为人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对实施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行为的个人或法人,依照《刑法》、《证券法》和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情节的轻重分别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应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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